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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制度、机关党委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制度、廉政制度、行政工作制度某局机关全套制度汇编(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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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而引发问题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落实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处级领导班子,每年结合年终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㈠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廉政准则、遵守各项纪律和需要说明廉政方面的问题等情况。

㈡述职述廉的要求。述职述廉应在规定范围的会议上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㈢在述职述廉中,对有意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干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

㈠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㈢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㈣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㈤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㈦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外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㈧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㈨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讲政治、讲原则,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㈠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严格民主生活会程序。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明确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谈心、交换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努力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

㈡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对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情况,应在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以接受群众监督。

㈢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局党组成员或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参加。发现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直接确定;认为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二条落实轮岗交流制度。干部的轮岗交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程序和纪律,集体讨论决定。对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内交流的干部,应进行离任审计,对有问题的停止轮岗交流。对轮岗交流中违反纪律和程序的,党员干部有权向本级党组织反映或申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落实谈话诫勉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党组、党支部应当不定期与各科室干部谈话。

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做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落实行政告诫制度。对在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尚未构成或被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告诫,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年内工作人员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等次。年内有被告诫两人次以上的科室,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落实询问和质询制度。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科室、全局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询问人在对有关科室所作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局党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办公室应对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和带有行政职能的各科室依法行政、完成任务、为民服务、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察,并定期通报,重要问题应随时通报。

第二十七条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坚持每半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人力社保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力社保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按要求积极配合区纪检委的各项监督,在政策咨询、受理投诉、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局成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支部、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由办公室负责签订处级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书,科级干部签订廉政责任承诺书,明确责任,工作到位。

第三十条切实履行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监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内容,结合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落实,全程督查,常抓不懈。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力。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

6.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X局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主体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与职权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8、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三、承诺时间

任命(聘任)文件下达之后一周内。

四、承诺方法

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书,在本单位、本部门公示后,上交办公室。

五、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书记牵头,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对实践承诺的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局范围内公示。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7.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X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目的: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规划》的要求为指导。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性,在领导干部中形成廉洁、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人力社保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党组书记的领导下,由纪检委员全面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协助,共同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全局廉洁文化建设,坚固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经常性地组织举办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反腐倡廉教育党外人士座谈会。

第六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专题培训。

第七条领导干部要带头自学和参加集体学习,主要领导人员每年至少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其他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写一篇反腐倡廉方面的论文或报告。

8.党员干部廉政党课制度

一、廉政党课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领导干部在领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廉政党课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授课。

三、廉政党课教育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找出党员、党员干部思想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2、按照党课安排,及时组织党员、党员干部准时参加廉政党课教育,确保全员参加。

3、要求党员、党员干部要认真做好记录,课后,要组织好讨论,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4、注意收集党员、党员干部对廉政党课内容的反响,包括提高廉政党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廉政党课质量和效果。

四、制定科学廉政党课教育方案,纳入工作计划,落实每季一次的廉政党课制度。廉政党课主要以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指示、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廉政党课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结合人力社保工作的特点,突出基本国情的教育,经济发展战略的教育,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教育和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围绕党在一定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廉政教育。要根据上级党组织选定的课本或提供的教育材料,确定廉政讲课内容。

五、促进廉政党课教育多样化。采取社会调查、参观学习、知识测验等形式,尽可能使廉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范围

局领导班子和干部。

二、责任追究原则

1、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3、凡应予责任追究的,无论在职还是调离,一律予以追究。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实行诫免;

4、调离岗位;

5、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划分

1、集体责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2、个人责任: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决定者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3、主要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4、重要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应负的次要责任。

5、领导干部能认真抓好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下,又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主动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6、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但虽经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被提拔的干部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

凡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干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并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内容

1、《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况。

2、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①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不研究部署,不监督检查,出了问题又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任其发展,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②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因而带来不良后果的;③不能按照干部标准和任免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④忽视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或者流于形式、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风气不正,干部作风松懈、纪律涣散,问题较多的;⑤对群众举报或已发现的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应该批评教育而不批评教育,应该调查而没有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应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⑥对查办违纪案件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甚至袒护、隐瞒、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行政工作制度

1.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力社保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执法科室。

第三条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明确各执法科室的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职权、执法目标要求、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X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考录调配科、事业单位管理科、工资福利科、仲裁科、监察科、养老保险科、工伤医疗保险科

第五条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的要求为:

㈠合法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应当合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有主体资格的科室实施。从事具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法证件。具体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执法决定。

㈡公正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X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㈢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或调查、询问,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有法定告知、申辩、听证程序的必须依法履行;没有法定告知义务而当事人要求解释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相对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㈣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科室责任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全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发布、公开有关行政执法的政策信息,负责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全区科级干部任免审核备案与指导监督;负责全区科级干部公开选拔、跨部门交流;指导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对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年检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和日常巡视劳动监察,并对违反劳动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工伤医疗保险科负责对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及其他工伤认定所需材料进行调取。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科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和裁决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负责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科室负有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组织科内执法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随意执法,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第十三条各科室应按规范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和使用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各科室应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用人单位、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申诉、投诉的责任。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自查自评、集中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设置考评标准、组织考评等事宜。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要以日常考核为主,并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2.依法行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局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但突发性或紧急情况的重大决策除外。

第三条X局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㈠代拟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㈡制定X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㈢编制全区X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㈣对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

㈤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决定;

㈥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具体办法按《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负责承办本局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八条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㈡遗漏必要的信息;

㈢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㈠决策备选方案;

㈡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成本效益分析意见等;

㈢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局党组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㈡拟定方案的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㈢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㈣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归入档案。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两位及其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执行,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科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追究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机关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一、每半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局长和有关科室参加,专题研究工作。各科室有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问题,要事先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上会。

二、每月召开一次科务会,由科室负责人主持,总结本科工作成绩,找出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安排好下月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务会,副科长以上人员参加,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

四、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主要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

五、其它会议以临时通知为准。

4.信息、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为发挥信息调研的功能,提高人力社保信息、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激励广大干部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增强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科学性、系统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长为成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各科室设一名兼职信息员,鼓励人人参与。

二、信息调研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对带有普遍指导意义及敏感性问题、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等其它典型事件,要及时进行信息报道和反馈。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在上报之前须经分管局长审核,一把局长签字(杜绝应付式不合格信息)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对信息调研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和奖惩

㈠信息调研任务指标

各科室每月至少要报送1篇较高质量的信息,年信息量不得少于16篇,多篇不限。每年领导班子成员要针对各自分管的工作,各科室结合本部门工作,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并写出1篇调研报告或论文。

㈡奖励办法

被上级部门或刊物采用的理论文章,按最高采用等次对撰写人及相关人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有多个撰写人的,由科室自行分配奖金。

1、被区级、市级(包括市局)刊物采用的调研,每篇奖励撰稿人X元;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调研,每篇奖励撰稿人X元,奖励科室负责人X元。

2、在区级、市级(包括市局)会上进行典型经验交流或被市级刊物转登的,个人或集体均奖励X元;在国家级会上进行典型经验交流或被国家级刊物转登的,个人或集体均奖励X元。

3、被区级刊物或新闻媒体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撰稿人X元,奖励科室负责人X元;被市级(包括市局)刊物或新闻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撰稿人X元,奖励科室负责人X元;被国家级刊物或新闻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撰稿人X元,奖励科室负责人X元。

5.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正规机关管理秩序,促进机关和谐发展,现将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每日八个小时工作制度,每天上午四个小时,下午四个小时。随着季节变化,作息时间根据区政府通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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