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第4/6页)
6.谈话人应当做好谈话记录。
五、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弄淸楚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包括性情、秉性、修养等,特别是要掌握淸楚谈心谈话对象有哪些思想疙瘩,以及其前因后果等。
2.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把握好什么事情可以谈,什么事情不能谈;什么时候该谈,什么时候不该谈等。
3.坚持民主作风,真挚诚恳、以心换心、会听善解、坚持原则,不能顺着谈心谈话对象的错误思想。
4.谈心谈话对象出现问题或不良倾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确定谈话人选,切实増强谈心谈话实效性和针对性。
(十五)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规范
一、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则是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党支部考核,对每名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评价,确定等次,表彰优秀党员,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达到教育党员、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支部的组织力的目的。
二、评议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对党员进行做合格党员的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员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党组织要从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表现,对党员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坚持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2.坚持民主公开。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进行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可采取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民主测评等适当方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由支委会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3.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党员的特点,明确民主评议的具体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重点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开展评议。同时,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衡量、评价每一名党员,做到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4.坚持教育、管理、监督融为一体。把坚持党员标准、做合格党员的教育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始终。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改进党员日常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对那些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要逐一研究并落实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促其改正。经教育仍无法转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三、基本要求
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可与组织生活会等工作结合进行。
2.民主评议党员以支部党员大会方式进行,方法要简便易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但形成的组织鉴定和处置意见必须经过支委会讨论决定。
3.民主评议党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与会党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会党员的80%。
四、评议对象
1.全体党员。全体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都必须自觉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
2.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不列入评议对象;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通过拟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和表决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时,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收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出的。
3.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4.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参加了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一般可不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
五、评议内容
1.政治合格。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执行纪律合格。能否増强组织纪律性,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品德合格。能否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4.发挥作用合格。能否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爱岗敬业、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促进XXX改革发展稳定中作表率、当先锋。
六、评议程序
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学习党章有关内容,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
2.通报有关情况。由党支部书记通报会前准备情况,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支部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
3.党员个人自评。与会党员分别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要求,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纪律、践行党的宗旨、转变工作作风、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查找自身问题,开展自我批评。
4.党员相互评议。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带头开展批评,其他党员相互开展批评。党员相互评议,可以安排在支部全体党员个人自评之后,也可以逐个进行,即某一个党员个人自评之后,其他党员随即对其进行相互评议。
5.开展民主测评。提名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清点与会党员人数和参加民主测评的群众代表人数;发放测评表;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监票人、计票人统计民主测评结果。党员民主测评结果由基层党组织掌握。
6.上级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点评,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7.进行会议小结。党支部书记作简要总结和表态发言。
七、支部评定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每名党员等次评定提出初步意见。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正常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不能评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对一些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或正接受纪检公安等部门调查的,暂缓作出决定,待问题查清后,再予以评定等次。评议结果要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并报送上级党委备案。
八、总结归档
评议结束后,各支部评议活动期间的原始记录、民主测评表、意见建议、支部委员会决议等材料,由专人存档备查。
九、结果运用
1.公示评议结果。支部应将每个党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民主评议结果有反映或者质疑的,党支部应虚心听取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2.表彰优秀党员。对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3.处置不合格党员。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委员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严格按照《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规范》进行组织处置。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党员队伍建设标准
(十六)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总要求及原则
1.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2.发展党员工作原则: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申请入党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机关、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必须书面提出,在结尾右下方写上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入党申请书必须要本人亲笔书写,原则上不能使用打印稿。
2.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2.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考察表》。上级党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5.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转入单位的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继续担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是:a)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b)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c)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d)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e)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1)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2)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3)必要的函调和派出党员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査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发展对象应参加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
1.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到XXXXXX领取)。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有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包括: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6.预备党员必须由上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7.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8.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9.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3.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4.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5.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包括: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6.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7.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9.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XXX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10.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11.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十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规范
一、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即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凭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证明,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凭证及使用范围
1.党员工作调离,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且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于外出学习工作、没有调离原单位的党员,转入单位经商转出单位党组织同意,可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在现工作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但安排学习考察活动的单位有要求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4.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5.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6.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收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权限和流程
1.各级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XXX党委负责对外接转和XXX内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对所属支部内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并上报XXX党委备案;党支部负责上报上级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转入情况并做好记录。
2.对外组织关系接转的流程。
1)组织关系转入XXX的流程:对新入职、调入、挂职、其他调入XXX的党员,由XXXXXX负责接转,并核实其党籍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安排后填写"XXX内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XXX流程串发至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再转到所属党支部并备案。
2)组织关系转出XXX的流程:党员到党支部组织委员处填写"XXX内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支部书记审核后以XXX流程串发发至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提交至XXXXXX,党员到XXX领取纸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出。
3)内部组织关系接转的流程:XXX党员因工作需要内部调动,接到人力资源部正式调动单后,到支部组织委员处填写"XXX内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支部书记审核后以XXX流程串发至上级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提交至XXXXXX,XXX审批提交至调入党支部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转入到党支部,最终回到转出党支部组织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转接党支部打印留存介绍信。
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要求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使用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公章。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
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支部指派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已携带。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并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4.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单位上级党委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5.在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同时,完成《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关系转接。
(十八)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范
一、党费收缴要求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比例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比例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比例交纳。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5.内部退养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收入为收缴基数,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内部退养留用人员中的党员按在职党员党费收缴规定计算。病保、待岗休养、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按每月1元交纳党费。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8.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