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辅导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学习辅导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数量又取决于质量,但质量更关键、更重要。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新时代新征程所肩负的伟大使命,所面临的大党独有难题,都对党员提出更高标准、更高条件。202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细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对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党员工作作出全面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意义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关乎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关乎党的肌体健康和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4年5月印发实施的《细则》,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发展党员工作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细则》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注重与党章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坚持好做法,总结新经验,为新时代新征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颁布《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细则》保持原有7章、44条的总体框架不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聚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体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在总则中提出"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在相关章节条款中增写"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等内容。
二是聚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思想入党,将思想引导、理论武装和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党性觉悟的要求,落实到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入党宣誓等培养教育全过程各环节,并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条件和任务等作出规定。
三是聚焦完善发展党员程序,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备案作出进一步优化,对发展对象公示等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对党组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作出规定。
四是聚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强调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明确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同时增写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是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调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违规入党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严肃作出处理,坚决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同时,《细则》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关切,对发展党员档案材料进一步作出统一规范。一是明确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式样,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其印制、管理等作出安排;同时,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式样作了修订。二是明确存入档案的材料应当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三、《细则》修订的核心要义
发展党员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细则》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紧盯严格把好政治标准这个首要关口,抓住关键环节,强调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压紧压实责任。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发展党员,政治标准是首要标准,这一条不过关,其他都不过关。《细则》突出强调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旗帜鲜明提出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强调思想入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贯穿培养教育考察全过程各环节,将党章、党规、党纪、党史等纳入培养教育内容,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强调严格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要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这些新规定新要求,目的就在于严把入口关,始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防止以好人标准、能人标准代替政治标准,坚决把那些政治上不合格、想混入党内捞好处的人挡在门外。
着力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新发展党员质量怎么样,关系党的肌体健康和生机活力,关系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新修订的《细则》进一步优化发展党员程序步骤,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提出新的具体要求,分类明确可以递交入党申请的党组织,明确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标准条件,明确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备案程序,要求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等。这些规定要求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党员成功实践的规律性总结,是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制度机制,必须落实好、执行好,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细则》聚焦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的领导职责,细化组织部门的职责任务。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至上,把发展党员工作重心放在加强培养教育、端正入党动机、强化思想入党等基础性工作上。要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进一步夯实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增强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要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坚决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四、《细则》全文学习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