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81篇(第24/136页)
二、存在问题和难点
龙华区高度重视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为抓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常态化,强化执法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协调联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些举措大大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但在执法方式、执法理念、监管模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难度大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广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一直未能取得明显效果,完成考评任务多而取得实效少、形式内容多而实质内容少。经分析,原因主要为以下方面:一是"不愿"推行双随机监管。个别单位未能深刻认识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不重视,参与度不高,甚至认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重了其工作负担;少数监管人员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时"走过场",流于形式,存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完成任务的心理。二是"不全"推行双随机监管。各部门双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仍然并行。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事中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但现阶段,各单位除双随机抽查外,还存在大量的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例如:"利剑行动""深圳蓝"行动,这些检查由上级部门组织或各单位根据突发风险自行发起,且数量较多。对这部分检查,并无相关制度、相应机构予以规范。三是"不敢"推行双随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尽职免责机制不明确。当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逐渐被各执法部门采用,但是并未形成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工作开展的标准、成效验收的途径,亦无相关免责法律保障,造成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不敢懈怠,"宁愿担子重一些,也要风险少一点"。如果未被随机抽查到的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发生事故的,监管人员能否尽职免责,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因此,当前以结果为导向的问责方式,可能出现"监管双随机,追责全覆盖"的局面。这也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不彻底,各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形式化严重,其他检查频繁的重要原因。四是"不便"推行双随机监管,部分单位认为:双随机监管对象涉及商事主体、产品、行为、项目等多个维度,龙华区现有各类商事主体四十余万家,监管对象数量巨大且处于动态变化,监管对象分类建库时难以精准界定,按产品、行为、项目纳入时难以穷尽,极有可能存在遗漏情况,监管对象的动态变化给建库和监管带来很大挑战,监管对象库更新工作任务重且时效性差,造成双随机监管滞后;监管事项数量多,涉及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事项梳理与监管对象分类难以科学精准对应;联合抽查的发起存在时空错位性,不同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监管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一致性,为联合而联合,造成联合抽查效果不明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效率。
(二)联合执法统筹难度大,企业迎检成本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据龙华区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的联合检查和龙岗区推行的涉企联合执法检查改革项目进展来看,目前联合执法模式存在"想像丰满、现实骨感"的窘境。一是各执法部门大部分检查任务直接来自于上级部门的要求,执法部门无法自主决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而且各执法部门执法任务存在差异性,有不同的执法领域、执法重点、监管企业类型,检查消耗时间不尽相同,同一表单统一反馈容易造成检查耗时少的单位等待检查耗时长的单位,导致联合执法统筹协调难度大。例如: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危化品、粉尘类企业),环保部门主要侧重排污企业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安全及特种设备等相关企业;二是部分企业难以承受跨部门联合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初衷是为了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干扰,但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大型企业分工细致,可派出不同工作人员同时应对不同检查,中小企业员工往往身兼数职,难以同时应对多部门检查。而且据多家企业反映,一次性联合检查的监管部门多、事项多、人员多,企业迎检负担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影响较大,对处于发展期的许多企业来说更是一种巨大压力。例如:在对某大型商超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由于参与执法的部门和人员过多,商超顾客误以为商超存在食品或其他安全问题而纷纷离开。
(三)细分领域的规范标准不完全统一
各级部门出台的执法标准多种多样,每年根据形势不停变换,尤其随着监管领域的不断细分,要求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标准更加明确,但龙华区目前引用或制定的执法标准在许多领域仍矛盾模糊。一是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存在不统一情形。例如:在环保领域,要求泥头车在夜间十一点后不得上路行驶防止扰民,而在道路交通领域,要求泥头车只能在夜间十一点后上路行驶,两者之间如何结合、如何适用,让企业无所适从。二是整改要求前后不一致。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给予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标准,使得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整改要求和路径,让企业花冤枉钱。例如:在走访调研中就有工业企业反映,针对其内部厂区危化品中转仓库的产品存放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前后分别给出三套不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方案,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三是部分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尚未确立。执法人员对相关标准理解运用不一致,各说各话,让企业陷入"不改错、改了更错"的两难处境,"不花钱会受罚、花了钱却消不了灾"。如:防火门的设置要求在不同的技术规范中要求不一致,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消防泵房的防火门要求是乙级,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是甲级;再如:机器人企业因涉及成品电池零部件,执法部门是按机器人企业还是按电池企业制定安全要求,也没有明确说法。这些内容在跨界集成型智能终端、智能制造企业中,已成为普遍现象,不加以解决将极大影响相关企业在龙华的发展预期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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