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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述法报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报告-24篇(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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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预防,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稳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广"云解纷"平台的运用及"智慧调解"现代信息技术在全区调解工作中的应用;发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在全区成立五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经区委编办同意在五华区司法局设立行政复议科;在五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受理行政复议咨询申请,成立五华区人民政府复议咨询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代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工作机制,连续多年,五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在全市排名靠前;围绕"八五"普法启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月牙塘公园内打造全市首个《民法典》主题公园,将《民法典》中的财产权、人格权等以漫画和法条相结合的形式实现"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的法治效果。

烟台市发改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11月18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市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全力打造最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一、助力地方立法,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是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为此,根据全市立法工作计划和市营转办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深入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北、上、广、深等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查找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20多个部门单位,高标准起草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表决通过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走到了全省的前列。

该条例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填补了相关立法空白,发挥了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积极作用。下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在地方立法中不断探索前行,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市发展改革委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发改建设全过程,将法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一起部署。

一是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政府法律顾问等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是努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内容,

完善监管方式,推动了我委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在全省发改系统率先推行监管清单制度,照单销号,逐项落实,确保监管到位不缺位;开展了事中事后监管专题培训,围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监测和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内容专题讲解,有效提升了我委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三是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交付市能源综合执法队使用保管;将固定资产投资等6个领域的行政执法委托给执法支队,实现了"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综合执法要求;完善了行政执法检查编号登记制度,今年已经登记了87次行政执法检查;理顺了问题线索移交和提请立案处罚两个流程,提升了行政执法协同化水平;开展了3期普法大讲堂活动,组织培训考试近200人次;完成了"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和内部抽查,今年6月份,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先进集体,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下步,将推进依法行政决策,坚持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健全完善依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加强信用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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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成功争取了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和企业信用管理两个试点;成功创建全国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3个县级市获批省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典型城市,数量占全省总数一半;"构建一体化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是全国唯一因为信用工作受到表扬的城市。

一是建成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积极开展山东省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试点,归集全省各类信用信息9亿条,实现了与"信用中国(山东)"跨区域应用。同时,为服务烟台实际,完成了本地特色化信息封装。全力攻坚"信易贷",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初见成效。推动烟台市国有资本集团高起点、高标准建成烟台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档市场主体超100万家,金融机构52家,授信金额达219亿元。目前,正着力推进金融机构"逢贷必查"机制,将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用于贷前审核、贷中跟踪预警、贷后服务等融资环节之中。

构建信用修复联动机制。为解决企业信用多头修复、重复修复、不能修复等问题,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一处办理,多处修复"联动修复机制。目前,已向各级执法部门推送联动信用修复信息2500余条。

二是企业信用管理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全市已有41家企业试点完成了信用管理工作。其中,飞龙集团、蓝白餐饮、丰金集团、招金膜天等4家企业作为山东省企业信用管理典型在全省推广。

三是推动"信用+美丽乡村"建设。全市129个村居(社区)开展信用+村级治理,并建成信用超市,定期开展信用积分兑换或表彰奖励活动。开展丰富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主题,继续开展信用走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六进"以及"信用点亮美好生活"地标打卡等活动。目前,信用烟台网站发布各类资讯9797篇,其中在人民网、信用中国等省级以上媒体发布40余篇,一站式综合查询94303次,网站总浏览量近2300万。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吉林省委党校 魏芙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必须把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

一、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受人民委托实施行政管理,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是为了人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属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并且把"人民满意"作为重要标准。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人民呼声,体现人民意志,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

二是依靠人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力量源泉。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任务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建设法治政府不应只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自我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会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持续不断的动力来源。无论是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在行政决策和行政监督方面,都需要动员和吸引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只有这样,法治政府建设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持久的推动力。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应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环节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其中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工作中来。

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要通过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体现到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的全链条。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议和监督等各环节都要有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制定立法计划不能只

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要把涉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项及时纳入立法规划、计划。

二是行政决策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行政决策是行政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并选择方案的过程,人民群众的参与是保证决策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务院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只有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质量的决策。

三是行政执法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管理活动大量地体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施这些管理行为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陈述申辩权,对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还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只有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行政机关才能做出行政决定,从而减少行政纠纷,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依法保障并尊重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全天候、全方位的,很多时候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是其他监督不能替代的。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监察委和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监督,还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实效

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意义,而是应通过信息公开、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规范参与的运用等途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实效。

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条件。无论是立法草案,还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按照公布是普遍要求,不公布是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的立法、决策事项,应该附有专业人士的说明,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理解、辨识,从而高质量表达意见。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及执法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尤其是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说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作

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为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创造条件。

一是建立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的程序制度。对于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事项,要规范信息公布的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的主体、如何分析处理意见及进行反馈等程序。组织听证会、座谈会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方式,应当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规范各类座谈会和听证会的范围、参加人员的构成、会议的程序及结果的运用。组织问卷调查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的有效形式,应该规范调查的主体、问卷的方法、选取的样本、整理分析及运用等程序。此外,舆论监督、考核督查等听取民意的活动也要有相应的程序规范。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使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序化、规范化,防止"走过场"现象的发生。

二是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和方式也应不断创新。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公布政府信息、组织社会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说明反馈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人民群众的信访、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对案件的审理,都可以通过线上进行,降低实施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成本。建立立法联系点是行政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制度创新。应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对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定位、设立条件、职责要求、协同保障等加以规范,发挥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优势,使其成为立法民意的直通车。县级以上具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聘请人民群众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配合有关机关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是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应对行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要对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研究,合理的、能够采纳的都要吸纳到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中来,对不能够采纳,或暂时没有条件采纳的意见、建议,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在办理具体执法案件时,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之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样才能做到兼听则明,做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决定。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吸纳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才能保证其正确方向和所需的不竭动力。

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思考

宜昌市委党校陈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经过长期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增强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难啃的硬骨头。理性分析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困境,思考和探究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对于全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边界不够清晰

一是改革还不够彻底。改革过程中对简政放权的类型、事项未明确规定,且各级政府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看似不少,但突破的难点不多。从民众感受来看,政府的实际管制权力似乎并未因审批事项的精简而大大缩小。二是审批项目上减下增、明减暗增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审批事项进行"打包"或者"拆分"处理,应付性地完成上级精简审批事项的指标;有的部门和地方为了避免放权,将审批改为"核准""备案"等,导致权力不减反增,使简政放权改革的实效大为缩水。三是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比较滞后。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滞后于简政放权改革的进度,尤其是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修订,这使一些改革举措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寸步难行,从而制约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四是在保障民众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程序规定还不够充分,未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市场主体和社会民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有时依然关卡重重。

(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

一是行政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备。一些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门类不够齐全,涉及民生安全等重要领域的法律不健全,网络等新兴领域、涉外领域也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二是立法质量和效率还需进一步提高。有的立法反映人民意愿还不够充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体现不够,还未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和要求;法律法规互相打架、相互冲突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少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如,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就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典型案例;有的地方重要领域的立法一拖再拖,效率低下;

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落实,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利益化的倾向仍然较为突出。一些行政部门拟定立法草案,往往把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放在较突出位置,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着墨不多。四是有的法律法规相对偏软,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如,一些地方规定的损害性赔偿标准较低、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违规的代价较小,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惩戒功能,这也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存在短板

一是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不充分、不规范。行政决策主体对公开哪些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等问题还把握不够精准,在实践中存在公开的信息不够充分、过于专业、无关紧要以及滞后等问题,导致决策相对人无法知晓涉及切身利益的关键信息,进而引发相对人的不满情绪。二是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本应严格遵循五大法定程序,即百姓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决策。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未很好地执行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没有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导致程序流于形式和浅表。三是行政决策法治化程度不高,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如,秦岭违建事件、独山水司楼事件等都是违法决策的典型案例。四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到实处。责任追究的启动主体和执行主体较为模糊,存在执行难问题。如,实践中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现象屡见不鲜,但由于当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够细化,导致被冠以"集体"责任后,决策主体个人的责任往往难以追求。

(四)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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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职权划分、机构设置仍然存在相互冲突与交叉重叠的问题。机构改革后,部分机构合并重组后还处于"物理组合"阶段,未真正实现"化学上"的融合。二是行政执法权力与体制的保障力度不够、相关配套制度不全面,尤其是科技支撑不足,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三是执法队伍

综合素质不高,学历层次、政治素养及专业化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在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执法领域,还存在人才紧缺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五是执法方式的创新面临新挑战。柔性执法对于改变执法队伍形象和缓和官民矛盾意义重大,不少执法机关纷纷探索尝试柔性执法,但由于对柔性执法方式把握不准,实施的微笑执法、卖萌执法、眼神执法等执法方式,在赢得点赞的同时,也面临着柔性边界模糊、选择性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等问题。

(五)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有待提升

为了有效控制事态,应急状态下的法治呈现公权力扩张而私权利受限的鲜明特征。但是公权力扩张不能过度,不能过分压缩私权利的行使空间,对私权利的限制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底线,但实践中公权力无限扩张、私权利被过度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新冠肺炎疫情初期,一些地方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超越职权、简单机械执法、野蛮暴力执法、随意散布疫情发生地返乡人员信息等行为,这些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但不利于疫情防控,反而因侵犯了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激化矛盾。如何平衡"法治"和"应急"的关系,"法治"可以在什么限度内"收缩"?这些问题都对公务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

二、加快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一是科学界定政府机构职能,完善政府自身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强化政府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等职能,真正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清晰。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细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级分类,既强化事前审批又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和公开化的水平;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为民众提供更多主题式、套餐式集成服务;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形成公正有序、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体系,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抓紧完善行政法律规范。加强《行政程序法典》《国家机构组织编制法》《行政问责法》《政务公开法》《紧急状态法》等基础性、综合性的立法,加强涉及民生和涉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抓紧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大数据、云

计算等新兴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健全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的全过程机制,明确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重点任务并有所突破,弥补立法前薄弱环节,重视课题调研成果运用以实现精准立项;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立法风险;细化完善立法听证、公众参与等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平台和渠道,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是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遏制损害政府公信力、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文件出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工作,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四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此外,还要建立巨额罚款制度及终身禁入机制,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强化刑事责任追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一是推进行政决策信息充分有效公开。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的能力,以清单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类型、内容、标准等,尤其是涉及决策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关键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二是严格遵循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在各个环节充分尊重决策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履行决策全过程记录职责,建立完善材料整理归档制度。三是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构建相关制度明确执行主体、内容及时限等事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研究制度,重点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四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优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的规定,推动此项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执法精细化水平,促进区域联动,并对协作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执法方式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加快构建案情通报、案件移交、联合办案等衔接机制,全面启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理、适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民生、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坚持关口前移,重视预防与准备工作;严格

常态化的巡查和监管;扩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道,依法奖励和严格保护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四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科学合理界定柔性执法的内涵,广泛运用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督促约谈等新的方式,真正做到法理相融、刚柔并济。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构建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实现应急预案演练常态化、长效化,重点演练先期处置、靠前指挥、舆论引导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的多元化主体参与机制,完善应急处置主体多元化体系,明确多元化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激励保障等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二是提高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无论是发布命令,还是具体执行,都需遵守行政法治的一般原则,尤其是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等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突发事件应对既要尊重非常态的特殊性、应急性,又要保持最大限度的正义,应对措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简单粗暴地通过行政处罚或强制来达到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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