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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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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政策与古村落保护的现实需求尚难配套

目前,虽已有全国性的《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存的古村落则还缺少专门的保护法。古村落保护不同于文物保护,因为古村是一个依然活着的社区,《文物保护法》难以适用古村落保护的实际。此外,在政策层面还存在一个产权问题。从调查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X县众多古民居历经数代传承,产权复杂,许多古民居的所有权既有农户、又有村集体,容易造成"谁都不管"的不利局面。而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私人产权的文物。在这种政策制约下,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修缮的古民居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难以获得政府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四)古村落保护的保障机制尚未到位

一是规划政策缺失。上至国家和省,下至郴州市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古村落保护的科学规划和规范制度,造成实际工作难以有据可循。二是资金投入紧缺。在现行财政体制中基本未设立古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专项经费。三是管理人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难以开展全面修缮和保护,更谈不上有效的开发利用;执法力量薄弱,对近年来农村民间文物偷盗、流失问题频发的现象,缺乏制裁措施。

四、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对策建议

古村落的保护要坚持保护与开发、继承与发展并重,坚持物质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同步,坚持分级保护、因地制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一)提高认识,强化意识

古村落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体现着农村的魅力与特色,是郴州更是X的历史文化在民间的丰厚积淀,也是今后城市发展珍贵的历史源泉。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古村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本着对历史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科学、合理、有效的保护、传承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要积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古村落的历史价值和相关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活动,营造保护古村落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调查,规划引领

一是深入开展古村落调查。在了解和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古村落档案,并通过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制定分类标准以及保护开发方案等。二是编制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可操作性强的要求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明确规划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要求。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

一是要加大资金投资。首先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安排古村落保护的专项经费,并进一步拓宽保护资金渠道,在发挥政府资金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动员、鼓励企业家、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向社会、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古村落保护,试点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通过村民将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并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共同参与古村落的保护、经营和收益。二是重视人才培养。古村落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对古民居和其他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逐步集聚一批从事业余研究的乡土人才。

(四)科学整治,合理开发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古村落环境整治力度,注重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如古村落的传统街巷风貌整治和立面改造方案,应符合传统风格,并组织公示;古村落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做到与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与风貌不协调的原有建筑,应当逐步整治或拆除。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古村落自身的历史文化积淀和秀丽的自然山水风光,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布局、适度开发的思路,形成古村落保护开发的良性循环。在定位上,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着眼于纯朴的自然生态环境,独特的传统民居和文化;在内容上,可从传统民俗风情、传统工艺、地方戏、特色佳肴等入手,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将村民的利益与古村落的保护开发联系在一起,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五)加强领导,合力共建

古村落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依靠各方合力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古村落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总体目标,列入各级新农村建设任务。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古村落保护开发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共同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古村落所在的乡镇、村是古村落保护的实施主体,古村落较多的乡镇还要设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古村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地貌遗迹等资源的保护与日常管理,做好具体保护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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