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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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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XX医保发〔2022〕9号)及10月18日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外的XX区户籍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征缴范围;非XX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选择户籍地参保,也可选择居住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三、参保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医保部门、税务部门继续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经办服务。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在校大中专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四、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代缴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农村计生"两户"中原户籍性质为农业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75元/人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175元/人,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105元/人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245元/人,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3.稳定脱贫人口按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个人缴费为230元/人,资金来源待省级确定后从其规定。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代缴对象及标准

领取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领取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优抚对象)。以上人员属于定额资助对象的,经资助后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代缴;属于全额资助对象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代缴;不享受任何资助的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50元/人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XX市XX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成立参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缴费时间、缴费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征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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