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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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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发动(2022年10月18日-2023年12月31日)

1.在乡(镇、街道)农贸市场等人员集散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条幅标语等形式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网格员群、微信朋友圈、QQ、抖音、"村村响"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宣传对象全覆盖,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群众真正理解最新的参保缴费政策。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组织群众召开居民医保征缴动员大会,充分发挥镇、村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员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在多种场合主动宣讲医保新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缴费征收(2022年10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

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缴方案,成立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包村(社区)、包组、包户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逐村(社区)、逐组、逐户进行资金收缴,做到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缴。

1.征缴方式

(1)集中征缴。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集中征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级(行政村或居委会)参与、强化考核"的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征缴时间内,组织辖区内的村(组)干部对辖区内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统一征缴,也可组织群众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自主缴纳。

(2)零星缴费。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登记、收缴。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征缴的,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贵州税务微信缴纳或到XX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农村信用社网点等渠道缴纳。

2.征缴流程

(1)缴费登记。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逐一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同时督促新增参保人员及特殊参保群体(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及时到缴费人所属乡(镇、街道)医保办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费款征缴。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在对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利用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及时为缴费人进行申报缴款。

(3)缴费公示。按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两险集中代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间,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代收人员必须按要求公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清册》、缴费凭证(复印件)、核对无误的进账单(复印件),并将公示印证资料传递区税务局,自觉接受参保群众监督,严防廉政风险。

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一)提高登记信息准确度

充分发挥好基层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做好参保地流动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参保群众持可证明本人完整、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即可办理参保登记。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录入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二)做好特殊困难人员标识

按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19〕102号)要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落实本地区特殊困难人员参保当年资助标准、资助渠道、人员名单,用好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特殊困难人员清册,医保部门要及时确定特殊困难人员的缴费身份。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全额资助人员信息导入社保费标准版系统并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定期梳理未参保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组织力量宣传动员,利用税务多渠道缴费方式协助其参保。

(三)做好群众参保服务

加大对医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其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本地征缴工作实际,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参保缴费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统一办理流程、解释口径,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配合国家推进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做好群众参保服务的同时,帮助参保群众激活电子医保凭证。

(四)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省内制度内或跨制度重复参保的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个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如因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特殊原因,需在省内异地变换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医保部门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的顺畅接续。

(五)做好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号)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强化业务培训

一方面医保、税务等牵头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医保征缴工作的政策培训力度,把政策讲清讲透讲好,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要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另一方面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耐心解释好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福利,争取得到群众理解支持,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征缴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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