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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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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指挥部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2.4工作组

2.5专家组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通报

3.1监测体系

3.2风险监测

3.3日常监管

3.4事故通报

4 信息报告

4.1事故信息来源

4.2责任报告单位

4.3责任报告人

4.4报告程序和时限

4.5报告内容

5 先期处置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响应级别调整

6.4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总结

7.3奖惩

8 应急保障

8.1人员及技术保障

8.2物资与经费保障

8.3医疗保障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与更显

9.3预案演练

9.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健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乡镇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2.3 成员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一般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制定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实施监察。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群众的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水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县发改委(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2)。

2.5 专家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县指挥部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定性。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县市场监管、卫健、农水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风险监测

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3.3 日常监管

县市场监管、农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风险提示。

3.4 事故通报

县农水、卫健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报主要事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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