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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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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重要敏感信息。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市有关部门、其它区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4.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教育部门、检验检疫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5)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农水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报告;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县卫健等有关部门。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5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报告单位、接报途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并清洗消毒;采样检测;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卫健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县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2 响应措施

6.2.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

6.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市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区县配合的,及时向市有关方面和兄弟区县请求支援。

(9)及时向市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6.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3.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6.3.2 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区县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3 奖惩

7.3.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8.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演练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XXXX年X月XX日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X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X〔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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