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第2/2页)
2. 迅速启动一般(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如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及时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请求支援。
3.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迅速执行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应急状态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一般(Ⅲ级)应急状态的,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应急保障
5.1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我区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 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并根据消费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满足10-15天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3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须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2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进入应急状态后,在上级或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实施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和扶持一些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具备正常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改局指定一些信誉好和规模大的军供网点、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供应点,并向社会公布,并对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定期调整、更新。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快速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区发改局与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根据我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实际情况,不断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通讯保障
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管理,承储企业主管负责人的电话要保持畅通,企业负责人电话更换要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备;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分析
Ⅰ级、Ⅱ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1.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状态下动用地方储粮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农业救灾资金进行审核,及时清算。
2.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3.农发行XX市分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处理。
4.区政府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和农户存粮及因恢复粮食生产所产生的费用,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与粮食主产区粮食企业协商提高粮食供应权益等措施,督促承储企业补充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中,单位或个人表现,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的,向区纪委区监委提出处罚意见。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XX区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