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巡察工作材料(23篇)(第5/38页)
(-)巡视与巡察
巡视与巡察概念意涵历史久远,二者的词意相近,均有视察、巡行、察访之意,其目的都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关于"视察",即察看,审察。如《周礼SO司谏》将其解释为"巡问而观察之"[3]。关于"巡行",大体指古代帝王、将相或者钦差大臣走访各地,督察官吏,体察民情等。如《后汉书so皇甫规传》中记载"规亲入庵庐,巡视将士,三军感悦"[4],这体现出监察的直接性和流动性,是当前党内巡视制度中"巡视"二字的本意。关于"察访",则侧重于问题症结的发现、反馈及处理,其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一定的震慑力和权威性。在《辞海》中,"巡视"一词被解释为"往来视察,边走边看",其中"巡"即"巡行"之意,"视"即"审察、看"。在明朝后期"巡视"也被指代为官名,职同巡抚、巡按等,有时也用作"巡逻"之意。FF巡视"与"巡察"二者虽常被混淆,但有一定区别,需仔细甄别。当帝王巡行时常常较多使用前者,而当监察官员出使各地督办案件时则多用后者。当前,二者在指导思想、政治目标、结构功能上相近,在内容上注重聚焦政治巡视,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政治监督,在方法上注重创新,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巡视组合拳"。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5],若从我国制度体系建设层面来讲,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主体方面。巡视的主体只能是由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设立和实行,而巡察的主体只能由市级(地、州、盟)和县级(市、区、旗)党委设立和实行。从效力位阶来看,二者所遵循的党内法规也存在上下之分。二是范围方面。巡视与巡察依据行政区划,中央巡视覆盖到全国,省级巡视覆盖省一级;市县党委巡察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小,覆盖相应的市县区域。三是对象方面。巡视的对象主要是厅局级以上的党的中高级干部,巡察的对象则主要针对的是县处级以下的干部。四是内容方面。巡视主要侧重监督巡视对象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内容。巡察作为党内巡视向基层的纵深延伸,要求各地结合基层工作特点去考察巡察对象对上级决策的执行、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等情况。五是方式方法方面。巡查式、机动式、回访式及点穴式是中央和省级巡视时主要运用的方法,有助于增强巡视工作的威慑力,而交叉式、联合式、提级式多为地方巡察时采用的方法,能够有效破解基层熟人社会的监督难题。
(-)巡视制度与党内巡视制度
概念的考辨需要充分关注其与思想史、学术史的联系。我国巡视制度自古有之,尽管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名称和形式,但巡视制度始终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政权、监察百官、体察民情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历经千年的发展和演进过程后,我国巡视制度己然摆脱了"家天下"的权力运行逻辑和制度设计缺陷,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巡视监察体系,巡视工作逐渐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巡视制度"从字面上可理解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视察与监督,是一种权力监察制度。当前,关于巡视制度概念的研究,国内学者大多把《条例沖"巡视工作"的一般释义理解为"巡视制度"的实质内涵,很少从制度解构的规范出发对巡视制度的概念进行学理层面的探讨。如有学者以《条例》为指导,从条例中规定的各个要素出发对这一制度的范式作具象化的阐释[6],比较有代表性;有学者从巡视法理来源的视角来解释这一制度的概念[7];还有学者偏重从巡视工作的流程上对这一概念进行补充说明,但缺少制度化的解读[8]。就此而言,巡视制度是基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所设立的,为组织内部成员所共同遵守和服从的程序规范体系或行为制约机制,是巡视实践内容和实质得以具体映现的外在形态。根据国内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解析可将巡视制度进行广义和狭义上的区分:广义上的巡视制度是指根据党章规定,由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所管辖的党组织、党员进行自上而下的巡视监督,进而形成的法规、条例、规章、程序以及内在的组织体制、工作机制、制度体系的总称;狭义的巡视制度则特指党的权力机关根据党章所制定的法规、条例、守则等,是巡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党内巡视制度概念的考察需要立足于不断发展变化的世情、国情和党情,屮国共产党曾先后在1928年、1931年、2017年审议、修订并通过了《巡视条例》《中央巡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是在历史变迁中不断赋予"巡视"以马克思主义的新注解和时代发展的新内涵,从中央特派员制度的探索到十八大以来党内巡视制度的完善,都是对巡视工作进行的有益实践。相较于"巡视制度"而言,党内巡视制度的概念更为清晰,其特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由上级党组织派出专门的监察机构和人员,运用巡视的方式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督查,并将巡视督查的结果汇报、反映给派出机构的一种下行监督制度。当前,要剖析这一制度的内涵还需要根据《条例》进一步厘清巡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纪律责任、方式方法等。就机构设置而言,主要包括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办(即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巡视组。就人员配置而言,即巡视工作中方针政策以及具体实践的监督者、执行者,严格按照巡视人员的基本条件(如理想信念坚定、遵守纪律、坚持原则、熟悉政策法规、身体健康)和标准原则(执行《条例》屮所规定的制度)来选配巡视队伍。就纪律责任而言,《条例》主要是通过细化巡视工作参与主体的"正面要求""负面清单"等相关纪律性规范来确保巡视工作的权威性。就巡视方式而言,即巡视机构或人员为发挥巡视效力所采取的主要手段。目前党内巡视制度不断推出除常规巡视外的其他新型巡视方式,多运用专题汇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专项检查等灵活机动的方式展开巡视,并且采用"一拖X"的形式进行批量巡视,逐步提高了巡视的频率和效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总之,从我国当前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党内巡视制度主要依托新修订的党章、
《条例》和其他的相关法规,是党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门机构,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以督促其整改的党内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