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7/23页)
7、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单位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重点为居民区老、弱、幼、病、残等各类生活有困难的群体排忧解难。
(三)人口计生与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1、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加强社区居民动态健康档案管理。
2、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掌握居民区内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建立育龄妇女的档案,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3、依托社区医院和各方资源,在居民群众中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常见病和慢性病。协助政府构建公共卫生快速反应网络。
4、积极参与基层红十字活动,动员社区成员参与无偿献血。
(四)环境与物业工作委员会
1、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和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社区成员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了解居民对改善本居民区环境卫生状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居委会,以利于及时整改,共同创建卫生小区。
2、引导社区中每个家庭树立绿色环保观念,努力营造绿色社区。
3、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参与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委会、业主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
(五)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委员会
1、结合形势教育,以多种形式宣传本居民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广泛动员居民参加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了解居民需求,加强社区为民办实事工作。
2、抓好社区教育,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社区学校功能在居委会分校的延伸,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深化学习型社区建设。
3、建立居委会科普志愿者队伍,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科普知识。
4、积极开展居民区文化建设,发挥好图书室、宣传栏、画廊、广播站、黑板报的作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5、根据居民需求建立各种文艺、体育团队,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本居委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各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制订)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各类信息或者情况的排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半个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按责任区划分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和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值班制度。居委会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下班后错时值班及双休日的轮流值班;
(五)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委会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居委会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六)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及镇为居委会下拨的相关经费和配置的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七)印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印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居委会印章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并做好用印登记;
(八)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居民区重大事项须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居委会决定重大事项须报镇政府备案;
(九)廉洁勤政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居民区实际,制定廉洁自律制度,并自觉遵守。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委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组织活动的组织,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本居民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本楼道设置)。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同居委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小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的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协助居委会做好本居民小组的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稳定、房屋出租、暂住人员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小组的居民代表开展联系、服务居民的各类活动;
(四)收集并向居委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委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节 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对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居民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享有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居民区的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委会的决定;
(二)积极配合完成居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管理和服务,自觉参与居民区组织的志愿活动;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讲文明,树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组、文明小区;
(五)自觉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 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资源,向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社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居民区公益事业捐助经费,并有权监督收支账目。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应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要加强对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他们参与居民区治理,协助做好业委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培育发展居民区自治组织、群众团队,充分发挥各类组织服务居民的作用。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居民志愿者的作用,调动更多的居民志愿参与到居民区的管理与服务中。
第二十二条 居民、社区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有权对居民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加强居民区协商,优化社区治理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结合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制度,对涉及居民区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或居委会组织社区民警、业委会、物业公司、社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协商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居民区难题化解和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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