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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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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四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主任和区审计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开展学习交流。

区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七、对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区长确定,并报区长同意。属于副区长、区政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沟通协商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八、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运转。

四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调度会议决定事项、"三争"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形成《未达时序进度工作日(周、月)报表》和《三争清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要认真研究落后的工作事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推进落实。

五十二、区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区长批准后,列入区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区长审定。

区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区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协调,以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十四、市政府部门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XX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处理

五十五、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XX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区政府。

五十六、确需向区政府书面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以"参阅件""呈阅件""请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报送区政府的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紧急程度。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五十七、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正式报告形式回复办理结果。

五十八、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九、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在公文签批单上签名同意。

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别复杂的事项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六十、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六十一、公文签发权限:

(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区长审定后印发;

(五)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长或副区长授权,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后发。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六十三、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

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报送区政府的简报,并按有关程序备案,每期简报控制在2000字以内。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推广电子公文等办公信息化手段,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六十四、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副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十章政务信息工作

六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六、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重要社情民意;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决策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四)国内外智库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五)外地可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七、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信息网络健全、高效运转。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工作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

六十九、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区政府负责承办的各级领导的批示件;

(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七十、中央和省、市、区重点工作,全部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台账,清单化管理、"蓝黄红"标识,构建"政府部门周盘点、分管副区长旬推进、区长月调度、督查督办促落实"的工作机制。推行"三单"管理制度,由区长、副区长签发"指令单",指令部门、单位推进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催办,根据办理情况、进度时序,下发"预警单""问责单",形成闭环销号,确保实现说了算、定了干、按期完。

七十一、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全年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原则上不得开展计划以外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区域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区直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七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形成督查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及时形成督查报告。

七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完善"立项-交办-承办-反馈-核查-销号"流程,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七十四、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工作成效好、成绩显著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视情采取督办、约谈、移交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督查结果与政府部门年终考核成绩挂钩,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实施加减分。

第十二章数字政府建设

七十五、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政府运转、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机关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利用,推动管理方式创新,强化政务服务品质供给,打造高效、节约、便民的数字政府。

七十六、聚焦"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深化"一站式"便民惠企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创新市场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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