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3页)
〔…〕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3页)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建设"富强美丽文明幸福新〔…〕"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干在前列、争当排头"工作基调,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的胆略气魄,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文化优势、人才优势、服务业发展优势、教育医疗服务优势,着力打造运河文化特色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智慧城市示范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协调联动"三大战略",深入推进产业高端化培育、城乡高品质打造、文化高水平引领、民生高标准保障、党建高质量建设"五大工程",全面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局面。
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全力推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上走在前,在都市区引领城乡协调发展上走在前,在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上走在前。区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区(出访)、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区长出区(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注重预期引导和风险防范,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产权保护,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防范各类风险,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数字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十九、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布和备案。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二十、严格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要履行法定程序;内容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十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健全完善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等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
二十五、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区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控性等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七、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十八、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文稿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对政策性文件,通过简明问答、图解、视频、音频、动漫等形式进行解读。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三十三、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四、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畅通网络在线问政等政民互动渠道,加强互动交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纪律监督、巡视巡察监督。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强化"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体系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重点信访事项,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驻区单位及区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区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区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五)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六)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守底线的重点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和区审计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empirenews.page--]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四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主任和区审计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开展学习交流。
区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七、对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区长确定,并报区长同意。属于副区长、区政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沟通协商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八、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运转。
四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调度会议决定事项、"三争"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形成《未达时序进度工作日(周、月)报表》和《三争清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要认真研究落后的工作事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推进落实。
五十二、区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区长批准后,列入区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区长审定。
区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区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主任协调,以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十四、市政府部门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召开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处理
五十五、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区政府。
五十六、确需向区政府书面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以"参阅件""呈阅件""请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报送区政府的报告性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紧急程度。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文。
五十七、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正式报告形式回复办理结果。
五十八、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九、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在公文签批单上签名同意。
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别复杂的事项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申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六十、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六十一、公文签发权限:
(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区长审定后印发;
(五)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长或副区长授权,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后发。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六十三、切实改进文风,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
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报送区政府的简报,并按有关程序备案,每期简报控制在2000字以内。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推广电子公文等办公信息化手段,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六十四、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副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区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十章政务信息工作
六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六、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重要社情民意;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决策过程中,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四)国内外智库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有价值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五)外地可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七、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信息网络健全、高效运转。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工作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
六十九、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区政府负责承办的各级领导的批示件;
(七)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七十、中央和省、市、区重点工作,全部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台账,清单化管理、"蓝黄红"标识,构建"政府部门周盘点、分管副区长旬推进、区长月调度、督查督办促落实"的工作机制。推行"三单"管理制度,由区长、副区长签发"指令单",指令部门、单位推进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催办,根据办理情况、进度时序,下发"预警单""问责单",形成闭环销号,确保实现说了算、定了干、按期完。
七十一、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全年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原则上不得开展计划以外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区域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区直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七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形成督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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