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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机构管理制度-10篇(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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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站)管理制度

1.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首次申请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服务热情、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填写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政务服务部门存档。

四、政务服务人员对申请人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对条件不符要求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五、对申请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六、政务服务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XX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政务服务时,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及其承诺的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限时办结是指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在资料、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二条XX本制度适用于XX镇政务服务各相关部门。

第三条XX限时办结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XX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需要会同其它科室办理的或须经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及时会商办结;对于不符合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及时做出明确的答复。XXXXXXXXXX

第五条XX限时办结的时限应以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期限: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有具体承诺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承诺时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结时限。

(二)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结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对申请事项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在办结时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限并说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申请事项不合法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对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未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限或原因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

(四)对申请人网上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回复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未及时答复的。

第七条因申请人原因,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系统外网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齐全,导致超过承诺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将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限、办事流程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XX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

第十条XX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为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XXXX首问责任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二条XXXX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来大厅办事或来电话询问,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即为履行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XXXX首问责任人必须尽自己所能给服务对象提供最满意的服务,直至问题得到解决或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四条XXXX首问责任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礼貌用语来接待服务对象,急其所急、想其所想、尽心尽职为其排难解忧。

第五条XXXX服务对象需解决的问题,若不属本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予以搪塞,推诿或敷衍。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当无法联系上相关人员时,应将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及询问事项记录,并尽快联系相关人员,使问题得以解决或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XXXX服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自身业务,还要了解其他部门工作办理程序,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第七条XXXX各政务服务部门应实行不定期的首问责任制的抽查制度,将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评优评先考核工作。

第八条XXXX对不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态度恶劣、推诿敷衍的,经查证属实的,依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XXXX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4.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XX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纠正和查处政务服务违法行为,促进我县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下列行政行为投诉或举报: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服务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三)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

(四)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五)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XX政务服务投诉和举报工作由各政务服务部门承担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条XX各政务服务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反馈:

(一)如投诉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第六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和举报,一般在15天内处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和举报,一般在30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和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更好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二、全程代办服务是指各相关部门依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自受理起至事项办结全过程无偿为服务对象代为办理的办事方式。各业务单位窗口均承担相应代办职责,办事群众自行选择所需服务。

三、代办事项承办人应根据代办项目的相应程序,逐环节协调联系有关单位、部门、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服务对象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回复办理结果。

四、XX全程代办服务按照"委托、受理、承办、回复"程序运行。

(一)委托。在尊重群众意愿的情况下,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代办服务事项接受服务对象代办服务委托。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委托后,确定代办人,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三)承办。服务窗口和具体代办人全程协调办理代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依法办结。代办人不得违规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回复。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人应向服务对象送达相应证照或批准文件。并请服务对象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

五、中心负责协调解决代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代办窗口和代办人的代办服务实施跟踪监督。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综合文化服务站设备管理制度

一、文化站配备的桌椅、电脑、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乐器、音响、报刊图书等设备财物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专人专档,妥善保管,统一登记、统一管理,不得丢失。

二、站内所有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站长(管理员)负责制、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并定期加强对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规定操作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私自拆卸、移动、擦拭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理。

三、设备只能用于开展群众性公益活动所用,严禁私自另作他用,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不得占为己有。否则,因外借、损坏、遗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由保管人、当事人按原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须有主管负责人书面批准,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7.综合文化服务站向公众开放服务制度

一、要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学习的规律和实际需要,保持经常性向公众开放服务。

二、要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注意事项。

三、重大节庆或传统节日开展的文化活动,要提前做好宣传,便于群众参与。

四、搞好站内设施保障,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八、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1.XX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综合执法"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乡镇政府收到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核发批准文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乡(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地审查资料和条件,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五、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对申请的宅基地选址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现场查验并出具意见书。

六、乡(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七、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以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涞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乡镇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十、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过程监管,落实好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文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乡镇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主体,对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和巩固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特制定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XXXX

一、会计核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清产核资结果,规范会计核算,完善会计资料。新会计制度出台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设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禁擅自乱设、乱用会计科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要根据折股量化情况,及时完善资本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要规范固定资产核算,及时、足额计提折旧,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福利费"科目一定要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使用,严格控制福利费开支;年度终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核算收益情况,保证会计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实行村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的,乡镇委托代理机构代管集体资金、代理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济业务的授权、执行与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或称报账员)负责备用金支取与保管、收入报送、开支报领、财务公开等事项。

乡镇委托代理机构要以所代理的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设置序时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备查账簿;乡级设置总账和明细账;乡镇财务代理中心可根据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的多少设置明细账,明细账一般包括:资产类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在建工程明细账、林木资产明细账及长期、短期投资等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应收应付明细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应付福利费及长、短期借款等明细账);收支明细账(按照收入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资本"账户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每月月结后,村级报账员要及时跟代理中心会计核对本村现金与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

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

注册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持特别法人证书到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可根据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情况,结合会计核算需要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未实行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审批、审核、记账、出纳、会计人员不得一人兼任,支票、印鉴应当分别保管。

实行村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的,乡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按规定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做好监督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严禁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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