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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机构管理制度-10篇(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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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超过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的,应采用转账结算。杜绝"白条"抵库。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底作出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初作出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都应当纳入预、决算管理。财务预算方案应当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筹资筹劳计划等项内容;决算方案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收益分配情况及预算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及说明。

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有变动可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应当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决算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编报及时。决算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审查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四、集体收入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应当取得的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要做到应收尽收,经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足额存入规定账户,不得迟报、瞒报,严禁公款私存、坐支现金,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要加强收款票据管理,严格票据申领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出借票据。

承包金、租赁费等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较大损失确需减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是严格开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二是制定统一开支标准。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理合法客观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交民主理财组织或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账。凡是按规定审批权限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批的,报账时要附上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严禁擅自作主、先支后报、越权审批或无审批付款。要严格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六、民主监督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监管,保障集体成员对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财务监督权,其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参与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拍卖等活动,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有权审查各项收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直接向农经管理部门反映财务管理状况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村集体财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年初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方案及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村集体账目。村集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干部报酬等要逐项逐笔公开。对于多数集体成员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

七、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要纳入账内核算,严禁账外核算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催收各种应收款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签订还款协议(合同),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或"三资"委托管理中心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增加新的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凡是违规新增债务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录资产增减变动及结存等情况。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按程序及时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即备查账簿,如实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九、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财产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及时维护保养。严禁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租赁金等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资产,其股份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发现改变用途,未经许可改变原状,拖欠承包费、租赁金,擅自转让、放弃承包等情况的要及时查处。

十、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招投标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没有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机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发包、出租,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

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制定招标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年限,须签订规范的合同。

十一、集体资产报废、处置制度

村集体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合法性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合法性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参股、联营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鉴证。。

十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较大数额(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首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方案,初步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概算投资、招标办法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投标,签订规范的项目建设合同。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留足质量保证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凭合法合规票据付款。款项支付实行银行转账、对公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十三、合同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对外投资及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要规范,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等。所获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一份,一份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财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会计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财产开展一次全面财产清查。清查范围主要包括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和有关经济合同等。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等要查明性质和发生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的情况,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财产清查结束后,要按照上级规定及时上报清查结果。

十五、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六、收益分配制度

会计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计算当年的收益及可分配收益,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方案应详细规定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的收益,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自主确定分配项目和比例,分配项目主要包括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给股东分红等。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执行。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九、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制度

1.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接待来访人员,要真诚、热情、周到、规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离有送声,言行举止大方自然、庄重得体。

二、与来访人员交谈,提倡使用普通话,应当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言语清楚、用语文明。

三、日常工作中,要衣着得体、整洁,禁穿奇装异服,有特殊接待任务或活动时,按要求统一着装。

四、保持办公场所清洁、整齐、有序,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烟蒂、倒茶渣。

五、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严禁工作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打牌、下棋、看影视、炒股、聊天、网购以及看小说等;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

六、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当场能够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对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全的材料、手续,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帮助。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说明原因、指明办理路径,并尽可能给予帮助。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2.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部门、局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重要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中心组织的重要会议、接待任务、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要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原则,一般逐级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或确有需要时,可越级上报。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要向主要领导报告。

三、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完成;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点工作,应向分管和主要领导适时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先电话报告,事发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四、请示报告事项必须确保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凡需单位领导审批的事项,必须经书面或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行动。重大紧急情况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3.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保密管理制度

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开展保密工作,研究确定保密事项和定密等级,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对重大涉密事件提出处置意见。

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保密责任。每名接触涉密文件资料的工作人员都是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逐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对发出、收进和内部传递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专人管理,认真登记、编号,对送阅、传阅、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确保程序严密,责任分明。任何人不得擅自借阅、抄录、复制涉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要逐级请示批准。借阅、办理结束后要及时退回。

四、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放置、阅办涉密文件,不得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透露涉密情况,不得将涉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到公共场所。

五、有涉密内容的会议或活动,要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举行,依照规定使用设备、管理文件;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查场地,防止文件资料散失。

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或秘密泄露,要及时追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要表扬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十、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1.信息上报制度

一、各专门接访窗口每周要向综合办公室和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二、建立起反应快捷的信息上报网络。

三、信息上报要及时、准确、详实、全面,对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更要及早发现、及时报告。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由专人负责对全镇范围内治安情况进行监督、上报。

二、负责指导综合治理,组织做好本单位安保预防工作,适时督促检查各村综合治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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