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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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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党小组长职责

1、严格把握党员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推荐工作;

2、督促本小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3、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4、及时提请支部讨论本小组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等工作;

5、按照程序及时主持召开党小组会议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并负责地在有关材料上签署小组意见。党员发展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党总支(党支部)要根据学校党员发展指导性计划,确定发展对象,有重点地进行培养,制订计划时二、三年级本科生发展对象应有一定的比例。在填写申请入党者的考察意见时要实事求是,既讲优点,又讲缺点,真实可信。组织关系没有转正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应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离校后的现实表现应有地方党组织的证明材料方可讨论转正。连续六个月不汇报思想或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作自动脱党处理。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

第十一章交纳党费与接转组织关系

第四十七条交纳党费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检验。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1、党费收缴由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都应按月交纳党费,无特殊情况不得代交。收缴党费工作不允许非党群众办理。

2、以工资总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应计算基数,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交纳党费的比例。在校本、专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院党总支(党支部)每月上交一次党费,年终在本单位公布上缴党费情况。

5、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党费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1、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对经上报批准调出、调入的党员,组织委员应根据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支部大会上予以宣布。

2、党员因调动、进修、毕业及其它原因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证明外出时间、党费收缴情况,由本人亲自到组织部门办理。

3、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本人携带、妥善保管,并按照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党支部在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时,应严格查核介绍信是否逾期,发现逾期者,要查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4、党员不慎将组织关系介绍信遗失,应立即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及时查明原因,如确不慎丢失,应向组织部门报告,并与原单位联系补转。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党纪处分。

5、对临时外出执行任务、进修、调研、借调、住院往返时间6个月以内的党员,应由支部介绍,并请组织部门出具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过临时党的组织生活。对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应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6、毕业生党员工作单位尚未落实的,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父母居住地党组织或入学前所在县市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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