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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题党课讲稿26000字(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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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的第二条这样说,"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换届选举工作来说,党的基层组织指的就是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等等。也就是说,第八条的第一句话与前面三条并不矛盾。

②"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说的书记、副书记,自然包括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个层面,每个层面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后,都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此处并没有说"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什么意思呢?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肯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是报上级党委还是上级党总支批准呢?不一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看上面两个层级党组织的权限设定。

③"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这里面有两个概念需要解释--什么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单说就是,该机关党组织的建制就是党总支,而不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总支。什么是"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第二段中两处出现了"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的描述。说实话,这8个字放在一起,比较考验脑回路。因为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层意思:一是本单位全体党员的负责人;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结合上下文的语境,此处"本单位党员负责人"的意思是后者,具有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这句话整个翻译过来就是"机关党委的书记,或不设党委的党总支书记,应该由党员身份的本单位负责人担任。"请注意,原文说的是"负责人",而不是"主要负责人"。显然,"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一般来说,"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党政正职一把手,"其他负责人"指的是副职。所以到底应该由谁担任呢?只要是党员身份的负责人(班子成员)就行,正职还是副职都可以。

④"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这句话比较好理解,唯一可能纠结的地方,是"较多"到底是多多少?多少算多?要啥自行车?......本条中没有明确一个具体数字的标准,其实也是给基层执行的空间,在什么情况下设专职副书记,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来定。

⑤"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前面我们解释过"主要负责人"的意思,这里就不再多说了。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身份的正职领导担任。看起来很简单吧,但其实里面还有两个概念要进一步说清:第一个概念是"原则上",有这三个字在,就说明多数情况要这样,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这样,弹性空间出现了。第二个概念是"党支部书记",没错儿,你的确没看错,就是"党支部书记",这里的党支部书记是没有加前缀的。如之前提到的"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这里并没有特指是"不设党委及党总支的党支部书记"。也就是说,此处的"党支部",既可以是整个机关的党组织就是个党支部,也可以是机关党委下设的党支部。

⑥"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机关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一般来说都是兼职,职务变动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这里说的职务变动,指的是"书记、副书记",而不是其他的行政职务。后半句说的是征得同意,而不是批准,那么,这里的"同意"可以是正式行文报批的,也可以在相关会议上作为一项议程口头请示同意的,都没毛病。但是,最好都留有记录、有据可查。

第九条解读:关于机关纪委的设置问题,也是我们常常遇到和讨论的。有了本条规定,也就有据可查了。

①"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句话简单说就是"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纪委",其中有两处值得探究:一是"应当"这个词的使用,它代表了一层意思,就是对于机关党委来说,设立机关纪委是应当应分的,是职责所在,而不应该有什么疑问。二是,机关纪委是由机关党委来设立的,而不是由其他什么组织或上级其他什么机构来设立的。

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之所以把这两句话放到了一起,是因为它们都非常好理解。前一句说的是机关纪委书记和机关党委副书记的职务应该是由一人担任的。请注意,当前,这种情况在其它领域并不普遍,有的设置专职纪委书记,有的还会由上级党组织派驻纪检组。后一句说的是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层面,是不设所谓的纪检机构的。您别笑,这种问题常常有人问。这下明确了,设的不是纪检机构,而是纪律检查委员。

③"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这句话理清了领导和指导的关系--机关纪委受谁领导?两个,一个是本级机关党委,一个是上级机关纪工委。机关纪委受谁指导?一个,就是派驻纪检组。不仅要接受业务指导,还有监督检查。这句话,同时也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一部分职责,就是对机关纪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三章:基本职责。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基本职责"而不是"职责"或"主要职责"。有了基本两个字,说明这些职责是最起码要做到的。只有先做到了这些,才能再提出更高要求的职责。第三章一共有两条,分别说明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和机关纪委的职责。

第三章,第十条(一)解读:

作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的第一项,和其它八项相比,包含的内容更多。首先,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很好理解了,机关"三个表率"的第一个,就是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接着,是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里提到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制度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个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总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个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分为政治、经济、法律三个方面。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三个。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三方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13个坚持和完善,涉及55个具体制度。这13个方面制度和55个具体制度除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外,其余的应该说都是重要制度。--由此可以总结为:根本制度对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其他一切制度发挥着统领作用,是立国之本。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基础,保障着根本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领域落地生根。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活力和生机所在,不断改革创新重要制度,是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遵守和执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动力源泉。随后,是两个方面的"宣传和执行",包括其后提到的作用发挥、创先争优等等内容,这和党章第三十二条关于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的第一项,在文字上完全一样。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本条例中基本职责的出处,就是党章三十二条,是对此的拓展和延伸。

第十条,(二)(三)解读:

第二项内容说的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具体说明了都要学什么。其中,深入学习的内容有一个,学习的内容有四个方面。深入学习的是"党的创新理论",说白了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安排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时,完全可以将党的创新理论贯穿始终,将其它各方面学习内容分布安排,确保全覆盖。第三项内容说的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文中红线之后的内容,都是对第一句话的补充和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具体"动作",文中已用蓝线隔开,分别强调了组织生活、党员义务权利、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条,(四)(五)(六)解读:

第四和第五项内容意思相对简单,容易理解,分别明确了密切联系群众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咱们重点说一下第六项内容。在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对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都有专门独立的部分进行部署安排。其中,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认真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情况党内通报制度、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主管主办责任等等。这句话三个短句的第一个动词,分别是"做好"、"推进"、"培育和践行",层层递进,最终把这些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通起来。

(七)解读:本条说的是机关的干部人事、选人用人工作。一共两句话,中间用分号隔开。前面一句,说的是对机关相关组织的干部的管理,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协助",是协助党组(党委)进行管理,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的干部管理权限。第二句说的是在干部选任的过程中,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动词是"配合",是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完成该过程的相关工作,这也说明了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具备完整独立选拔任用干部的权限。

(八)解读:本条的前半句"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如果完全展开,领导的是①机关工会、②机关共青团、③机关妇女组织。前半句理清了领导关系,机关的这些群团组织,是由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来领导的。也许你会觉得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机关群团组织当然是由机关党组织来领导啊--如果您这么想,只能说明实践经历不多,因为在很多时候,确实存在比如机关党委把机关工会的工作推给本单位工会的情况,美其名曰一个业务口管理更顺畅,其实本质上就是在推脱工作。各位在学习机关相关的制度法规时,有一种情况一定要牢记在心,就是--机关会有机关病--很多举措都是为防止扯皮而设计的。本条的后半句明确了机关党组织与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关系,就是"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此处说的是"支持",而不是"推进",这就说明了参与这些工作的程度不会太深,"支持"即可。具体如何开展也不必指导太多,因为依照的是工会章程、共青团章程、妇女组织章程等,开展工作是"独立负责"的。"独立",说明不是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其它工作合并开展,"负责"说明要自负其责,是有工作责任在其中的。

第十条,(九)解读:

第九条涉及到机关机构设置的一种常见情况,就是机关的直属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直属机构往往是为了精简机关人员与机构数量而剥离了机关部分原有业务成立的。一方面,直属单位并不属于机关,但同时,也具有机关属性。本条内容,说白了就是--如果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于机关党组织管理,那么,机关党组织要领导这些单位党的工作的。这一条篇幅短、意思很好理解,但在实际中意义却不小。我们在相关调研中就曾经不止一次发现,有的机关党组织就是会以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去领导和管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的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导致党建工作中落实过程中出现中空的情况。

第十一条解读:本条内容具体说明了机关纪委的职责,简要地说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详细地说就是以下六个方面内容。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含义。从党章各版本发展脉络来看--党的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就是监督执纪,表述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纪委"负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开始,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设立"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对纪委总的要求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是监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等,这是执纪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问责的要求。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来看--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从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的关系来看--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坚定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本条内容中机关纪委的职责明确为监督、执纪、问责,因为这是党的各级纪委的总的职责。以下六条内容,既来源于这六个字,又与前面第十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有着一定的联系。第一个方面内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请注意,这里面一共包含了3个动作:

①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做才算是维护?我们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大概总结出以下三层维护的境界,一是认认真真学习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二是自觉遵守,三是时刻以党章党规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章党规的权威。

②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才算是遵守纪律的教育。其实说起来也简单,只要把纪律拆解开,相关内容拿过来学习就是了。而纪律如何拆解呢?其实就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③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什么是维护党纪的决定?党纪就是党的纪律,前面我们说的,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维护这六类的决定,更常见的就是对其中某个重要精神、重要文件的推进落实。举个例子就好理解了,比如印发《XX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落实落地的意见》,就属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范畴。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句话包含两块内容,前者是检查,后者是监督。两个词虽然常常放在一起说,但在意思上是有差别的。检查侧重于查看、查验;监督侧重于对某件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目标。

第四章

第十二条解读: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有一章节强调"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开头第一句就说到"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那么,作为机关的基层党组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当然也就是"必须的"了。关于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同样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提到"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此处专门将"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放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之后这样重要的位置,可见,通过落实责任来加强政治建设,将是一个大趋势。

政治属性是党的根本属性,政治功能是党的基本功能。前面我们提到过,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有一章节强调"彰显国家机关政治属性",而此处说的是"推动党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性"。请注意,此处有一个动词"推动",也就是说,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党和国家机关的政治属性彰显出来。如何推动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的对应部分有详细的答案,包括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落实"三个基本"、做到"三个转化"等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离党中央最近,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对全党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这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的政治建设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党员干部在讲政治上树立了更高标杆。本条例顺延了这一说法。

第十三条解读:

本条内容一共四句话,总体上说的是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第一句话中,党的创新理论指的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此来武装头脑,,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大家可以认真体会一下这3个词、12个字,"学深悟透"在于学好,"融会贯通"在于理解,"真信笃行"在于实践,3个词层层递进,完成了从学到用的全过程。而后面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在思想层面也提出了要求。2019年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其中的四项措施,从学习教育、调查研究,到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其实也是一个从学到用的过程。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第二句话中有三个词,分别是"永恒课题"、"终身课题"、"长效机制",相当于对学与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指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锤炼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确保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这其实是在思想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条的前两句话,内在含义是完全对应的。第三句话说的是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这一作用的体现是"领学促学",而这一作用的目的是"提高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最后一句提到了对年轻干部的教育,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首先,被教育的对象是年轻干部而不是其他干部;其次,要有计划性,而不是临时拍脑袋落实;最后,教育的内容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那么,什么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呢?--关于理想信念教育。虽然连续两个时间跨度的《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都提到,"把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但并没有具体解释。我们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找到了答案。公报中指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学习,关于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的学习,以及关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学习、关于公民道德方面的学习都在这个范畴之内。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有"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的专门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中的内容基本上完全一致。

关于党的宗旨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是这样说的,"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宗旨教育就是关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教育,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例,教育的内容最核心的是我们党如何做到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体可以是:如何将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形成正确决策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群众中宣传解释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群众行动的方式方法、如何在群众实践中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方式方法、如何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等等。

第十四条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二部分的标题就是"带头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可见,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两个维护"。总书记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本条内容的前两句句话,就体现了这层意思。第三句话对其中的一些重点进行了强调。

第十五条解读:

本条说的主要是政治能力,而能力和担当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才能用在刀刃上;有了政治能力,政治担当才能担得起来。更加具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能不能贯彻下来,既考验政治能力,也考验政治担当。有能力,才能很好地将其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治理效能才能提升;有担当,才能有决心有毅力克服困难把这些工作推下去。

第十六条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7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主要内容,和本条中的内容基本上完全对应。第十六条的这一段内容,就是对总书记这一部分讲话精神的落实。

第十七条解读:

第十七条强调的主题是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说: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业务结合思想。二是思想政治工作可细化为开展五类教育。三是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四是思想政治工作要有定期汇报机制。

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解读:

关于党员队伍建设,本章共有五条内容,分别是学习教育、组织生活、党员服务、创先争优和发展党员。每条内容都比较简单。第十八条说的是学习教育,一共四句话,第一句话是总的要求,后三句是强调的三个方面具体要求。文中说到"坚持集中学习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说白了就是中央部署集中教育的时候遵照执行,没部署的时候也要开展上述形式的教育活动。同时,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在方式方法上也是相通的。

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无论是组织培训,还是个人自学,都属于经常性教育的范围。所以,这一个结合与前一个结合相比,要更加具体、更加聚焦。组织培训,是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最最常见的方式;个人自学,一直都在强调但似乎效果并不太好。所以,强调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虽然看上去司空见惯,但其实是最实在有效的学习教育方式。

③后面三句是具体要求,先看头一句,要"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首先,开头的"组织"两个字,说明了这是有主动性计划性的组织行为,而不是按照上级单位的培训文件报名参训了事就可以的,最起码,每年要有什么样的培训,哪些是出去参训、哪些是自己组织、参训人员覆盖面如何、培训多久达到什么效果等等,这些都应该有方案的。其次,参训的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然后,参训的时间跨度是每年都要有;最后,参加的是集中培训,而不是分散性的发发资料自学或网上答题。

再看接下来的一句,要"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这里说的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指的就是前面说过的类似"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任何层级的党组织来说,肯定都是要组织参加的。此处强调了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认真",不仅要参加,还要认真参加,这是需要把握好的。再看最后一句,要"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对此有过基本描述,"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十八条解读: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其他相关法规中,也都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由此可见,本条例中本部分关于党内组织生活的内容,是以往相关党内法规相关内容的集成梳理。

第二十条解读: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有一项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党支部基本任务的内容有完全一致的描述。第二十条,几乎相当于第一次对党员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描述,而从描述的内容来看,此处所说的党员服务,等同于党内关怀帮扶。首先,第一句话直接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相当于以制度机制固化相关做法。其次,第二句话在于摸清需求;第三句话强调了两类需要关心关爱的群体,一类是家庭(因公殉职、牺牲),一类是党员(因公伤残);第三句话指出了做好三类群体的服务工作,分别点到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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