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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衢江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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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衢江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1-17

2019年,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在市交通运输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较好地完成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制度严格把关,规范开展行政许可工作。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7件(国省道5件,县乡道2件),其中重大许可1件(九景衢浙江铁路有限公司申请在S315省道428K+975M至426K+785M路段挖局公路并使公路改线作业)。无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案件。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省、市"三项制度"工作部署与要求,我局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一是制定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年报制度,按要求公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二是出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绘制审核流程图,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依托处罚系统,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提升案卷整体质量。

(二)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各项工作。根据省、市、区互联网监管工作部署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内容与职责,责任到人。同时,积极参加市、区政府组织"掌上执法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培训。目前,已开通激活用户99个,账号开通率激活率均达100%。二是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区交通实际,认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事项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主题、抽查依据等方面内容。梳理执法人员及检查对象,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更新调整两库信息。三是应用监管平台组织实施执法监管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抽查实施计划、设置抽查任务,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持续开展超限运输的治理,维护秩序与安全。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塔太线、S305为重点路段联合开展超限运输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在塔太线太真段设立治超检查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联合执法,要求车辆平栏板、盖篷布、总重控制在55吨以下运输,且在22时至次日6时停止运输。同时,促进企业自查工作,太真乡辖区内两个矿山企业及所有驾驶员作出了书面承诺。二是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联合上方镇,在305省道上方路段设立检查点,开展了24小时联合执法,对超栏板车辆一律要求恢复至行驶证规范高度。区路政大队采用蹲点与流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超限运输的路面查处工作,2019年,共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212辆,罚款457020元,扣分3502分。

三、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路政执法领域,在公路治超、路域环境整治等方面,缺少有效地公路执法措施,导致公路有"强建设,弱执法"的趋势,公路法治环境未能极大地促进当前公路项目建设高潮。突出表现在治超领域,治超力量单薄,手段缺乏,场地受限。一是治超组织机构弱。"联合治超",多部门联合,共同整治超限运输已是共识。但在实践当中,往往是合力不够,经常出现公路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无法将治超工作从"源头抓起"。二是路政治超人员严重不足。目前,衢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在编在岗路政执法人员为12人,开展专项治超,就难以兼顾日常管理工作。三是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等有关运输车辆、企业的证件管理部门分别为交警、运管部门。公路部门虽是超限运输的管理部门之一,但对超限运输管理对象明显缺乏制约措施。仅仅依靠处罚手段(自由裁量权有标准,处罚额度相对较高),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四是按治超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定,须先卸货后处理。由于我区无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实际查处超限超载过程中卸货、复磅带来较大难度。目前采用的方式是过磅后对超限超载车辆暂扣交警施救中心,但暂扣点并不具备卸货条件(场地小),当事人自行卸货需重新驶出暂扣地点卸货,并进行复磅,然后返回扣车点接受处罚,期间的护送与运输安全难以保障,同时大大降低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监管平台融合所有职能部门,结构较为复杂,无法实现因部门职责设置不一致等实际情况灵活配置。监管平台在统计、管理模块中存在数据不准确、不实用的问题,有些概念和统计口径模糊,有待进一步梳理改进。另外,交通执法对象复杂、多样,例如对公路不特定路段巡查和对不特定车辆进行检查等执法场景尚无法在监管平台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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