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座谈会发言材料
某县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座谈会发言材料
根据会议安排,由我来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县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并就我县招标投标工作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推进招投标体制改革方面,我们以国家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契机,整合了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交易平台,设立了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截止目前,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已进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此之外,个别民间投资的企业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在企业自主选择的前提下,也进入了交易平台进行了交易。平台建设整体状态呈良性发展循环。
二、几条建议。
(一)分阶梯使用投标保函。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由于缴纳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投标保函的政策。我县也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部使用了投标保函。但在实际操作,出现了保函开具费用占保函金额比例较大的问题。一些工程项目的监理、勘测由于项目预算金额较小,投标保证金按2%计算后也就xx千元,甚至更少。但开具一张银行保函的的费用是最低是xx元,而且不能一次性办理完成,银行的收费加上企业工作人员的往来交通、餐饮、人工费用等,办理一张银行保函的费用近xx元。投几次标,这个保证金就相当于使用完了。这就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建议设定企业开具银行保函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可以使用投标保证金,高于标准使用银行保函。
(二)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化。随着全流程的电子化的不断推进,省、市信息平台基本实现了招投标信息的资源共享。但由于不同地区使用的信息平台不是同一个软件公司开发,目前存在着同一家企业在不同地区投标需在不同地区的平台重复注册的现象。这在不同程序上给企业投标增加了一定难度。
建议,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全面化,将投标人信息全部共享,实现一次注册,全网通用,让企业投标更方便快捷。
(三)设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代表一般本单位内没有相应资格的专家,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代表就无法对投标文件做出正确的评判,这样在其余四个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理解出现歧义且人数对等时,就不能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如果招标人自行从外界聘用评委,就容易出现评标前评委信息泄漏,不同程度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而且从外界聘用的评委本身也是我们专家库中的评委,就失去了做为招标人代表的意义。
建议,对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进行设定,包括是否应为本单位职工、有没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等。招标人除项目技术比较复杂外,一般不得从外界聘用专家做为招标人代表。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附属小型和主体加层占在建工程总造价的最高限量是多少,实际操作存在困难。建议将附属小型和主体加层占在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划定一定范围,方便操作。
以上建议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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