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机制分析报告(第2/2页)
一方面,党以专项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与修订,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意识形态工作是各级党委(党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以相关责任的履行、监督、考核、问责等规定要求全党上下特别是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委(党组)书记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制度保障,是推动意识形态工作从决策层向执行层落实的重要机制,是实现意识形态建设从"软指标"到"硬约束"转化的现实需要,在党的意识形态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另一方面,党以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与党内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有机融合贯穿意识形态工作的全过程。在事前,意识形态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清单等具体制度规定是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逻辑起点,党以看得见的工作安排使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成为全党上下的实践性遵循;在事中,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安排都对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检查、巡视巡查、绩效考核进行了具体界定,是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关键环节,以可预期的外部压力进而凝聚内部动力;在事后,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被纳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评考核体系,以形成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评价机制和用人导向为抓手,化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起全党上下贯彻党中央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部署、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
三、新时代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完善空间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艰巨、长期、系统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建立和健全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机制,从责任、组织与制度三个维度进一步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意识形态工作中,明确了党组织与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并以组织严密的工作运行机制,将意识形态工作的各方面、全流程"控制"在组织体系和制度范围内,健全了各级党组织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机制。但是,以治国理政的高度来审视当前的制度机制,就会发现还存在着一定的完善空间。例如,在责任机制上,责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形成明确、正式的责任分工与内化于心的责任角色与责任意识;在组织机制上,组织的明确性与意识形态事实的模糊性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可清晰分解与识别的意识形态工作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在制度机制上,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还未实现完全融合,党发挥领导作用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基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的机制:
(一)走向自觉性:凸显责任机制的柔性引导作用
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产生来看,责任是一种"涉他"的存在,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使命与位置决定了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关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已经初步确定了各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地位与角色,进而使不同责任主体以"负责任"的行为展开互动,形成更为专业化与规范化的意识形态工作关系纽带和联结机制,最终稳定为意识形态工作权责结构;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构成来看,责任是一种"律己"的存在,责任可以区分为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既能外在于党内法规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身份、责任内容作出的成文规定以及责任主体对于规定的执行落实、体现为清晰可见的责任行为,又能内化于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观念、责任意识与责任素质、责任能力,发挥自我约束与自我要求的作用。综合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产生与构成,可以得出,目前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客观责任,即责任主体所认为的"要我履责",但责任最终指向的是责任关系的完备与责任观念、责任意识的内化,即责任主体的"我要履责"。基于此,有必要继续以责任为中轴,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为抓手,在一定时期内将重点放在完善主观责任的实现机制上。在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之前,针对性的教育与培训能够提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素质与责任能力,让各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能够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责任,预防在意识形态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与短板;在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的过程中,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作为原则与惯习,引导各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不仅仅把"有责、负责、尽责"视作对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遵从与回应,而是作为自身主体价值与自我实现的担当与使命;在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之后,探索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改正等自我问责的形式,进一步激活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与责任态度。
(二)提升确定性:明确多方协同的权责划分规则
在一定程度上,将意识形态工作分解为各层级、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工作清单与工作指标,既便于上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实现领导,也便于下级党组织与党员干部明确工作范围与方向。一般而言,意识形态工作是按照党组织的层次与部门之间的行政边界来划分职责的,但是,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工作涉及的层级、地区、部门较多,往往依赖于多个主体之间的协同运作,不同的工作主体可能会有交叉的职责与任务;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工作除了常规工作之外,也有一些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如集中性学习教育等,这些往往会通过设置专门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予以重点督导与推进,需要多部门协同特殊安排。可见,无论是常规化的意识形态工作还是一段时间内重点推进的意识形态工作,都体现出意识形态工作本身就具有多方共管的模糊性,特别是网络空间为意识形态工作带来的复杂性,使得属地管理、分级运作等组织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体系。由此,需要继续厘清意识形态工作所涉及到的工作事务与工作责任,进行立体化的细分;再在立体化细分的工作区间中配置相应的工作主体,进一步廓清不同主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边界,通过有序的组织协调与充分的资源保障,破除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通过较强的政治势能建立起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关系协调、渠道畅通的工作组织体系,使党的宣传思想战线的各个部门之间、党的宣传思想战线与党政其他部门之间、党的宣传思想战线与社会其他组织和团体之间,形成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工作网络与强大合力。
(三)优化规范性,增加制度机制的协调耦合度
制度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意识形态领域党的领导的实现程度,刚性的制度能够在其完善与健全的过程中获得认同与稳定性。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一是要完善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制度,如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为党的领导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要促进意识形态工作与经济工作、文化工作、社会工作、党的建设工作、选拔任用工作在制度上的融合,真正做到意识形态工作与治国理政其他工作的共同部署、落实、检查与考核;三是要加强意识形态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归根结底是由人来实践的,需要提升党员干部运用制度、执行制度、落实制度的定力与能力;四是要建立与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追责问责制度,清晰的检查考核与追责问责情形、方式与尺度有助于在意识形态领域真正树立起意识形态工作的"必然"规矩,可以探索以"可为、应为、勿为"的意识形态工作清单等形式对意识形态工作做出动态性、辅助性指导,有效推动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