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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作方案-21篇(第2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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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引进市外优质企业。市外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采取整体迁入、资质迁移、与本地企业重组等方式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享受市内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同等待遇。对引进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依法纳税并入统的,当年实现建筑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5亿元计算)、5亿元(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1亿元以上,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月的办公场所租赁补助,补助面积对应分别不超过1000㎡、500㎡、300㎡,补助年限为3年。租金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从各自设立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七)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支持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试点1处以上钢结构住宅项目、引进1家以上装配式建筑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培育3家以上具备预制装配式施工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基地(园区)为载体,打造设计、产品(材料)制造、运维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全产业链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强技术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纳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定内容,优先推荐BIM技术应用成熟的项目参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打造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引导扶持基础好、实力强的骨干优质企业启动智能制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八)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要求,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51/168-2021),鼓励积极争取创建星级绿色建筑,落实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奖补政策。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外墙保温层建筑面积,首层架空作为绿化小品、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用途的建筑面积,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在容积率计算和折算计入绿地率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九)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各地可规划建设集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科研、装配式建筑、3D打印建筑、绿色建材为一体的建筑产业(总部)园区,吸引市内外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按实际需求租赁园区指定办公室,3年内免交房租,3年后享有优先续租权。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在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入驻企业条件、优惠政策等实施细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后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选择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外)且年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交付使用1年后且税收清算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依法办理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运输超限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符合专门面向中小微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应当鼓励招标人依法制定符合支持中小微建筑企业政策的招标和评审条件,提高中小微建筑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份额。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红、黄、黑"考评制,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标准化,建立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动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二)促进工程监理创新发展。完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管理机制,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不委托监理。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机制,将报告情况纳入监理单位执业评价范围。逐步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遂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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