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市应急指挥机构
2.5 其他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事故报告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6.10 科技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为维护XX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区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保护、救援、抢险、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指挥、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XX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区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XX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负责人、区安监局负责人、区交通局负责人、交警XX大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交警XX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供电分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电信分局、区保险公司为指挥部成员。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交警XX大队,由交警XX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2.2.3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交警XX大队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政府办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区交通局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区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区教体局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时的照明系统供电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自业务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2.2.4 现场救援指挥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派员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一般交通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视情启动预案,指挥、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必要时可请求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事发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指派。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下达救援处置指令;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行动,组织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保持与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搜集上报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2.3 专家组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4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道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并制订相应处置预案。
2.5 其他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单位相关职责,制订相应处置预案。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监测与收集
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以及因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信息报告
交警部门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由交警部门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研判、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交警部门应及时对监测情况和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和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122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