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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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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研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信息平台、载体、网络和技术设施等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发布

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和信息发布规定,按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进行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本条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般(IV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III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II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I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市、省交警部门报告,市、省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向相应道路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2 应急响应行动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市、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3 事故报告

发生IV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发生III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同级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生II级、I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领导先期负责处置工作。市、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现场抢险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施救清障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当事态演变扩大到III级及以上级别时,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报请指挥长,启动市应急预案,并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电力、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

4.4.3 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施救。先于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者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道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处置车辆顺利进入现场;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

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订和实施排险方案。

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3)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参加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

(4)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毁损交通设施,尽快恢复交通。

4.5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警大队会同区政府办按照《XX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消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卫生部门应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防疫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工作,保险部门做好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作好事故死者的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征用他人、单位的物资要按价补偿,或修复、恢复原样,毁损不能修复的,要照价赔偿。

5.2 社会救助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个人、单位或国外机构捐赠物资、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使用工作。

5.3 后果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要开展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较大及以上级别交通事故发生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安监部门负责对整个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总结。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驻岳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区乡镇财政部门应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6.8 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供水、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等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每年要求培训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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