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暂行 (征求意见稿)
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项目准入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XX县招商项目准入程序,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落户和土地的集约高效使用,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化,促进XX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XX县内投资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招商项目。
二、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产业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XX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双高双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
2.项目应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列。
3.项目原则上应不属于"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影响与对我市单位GDP能耗强度影响分析原则上应符合《XX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能耗"双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湛发改能〔2021〕468号)。
4.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省级以上实验室的企业优先。
(二)经济指标条件
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是依据《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制定。
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参照《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执行:
1.医药制造业项目
(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万元/亩。
2.农海产品加工产业和食品制造业项目
(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
3.其他行业项目(同时适用于需要建设用地的第三产业)
(1)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投资,如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产出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
在非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经济指标条件定位标准参照《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执行。
其余《XX市工业园区产业招商准入标准(试行)》、《XX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未有规定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就具体的项目情况报送经济指标,否则按照制造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其他条件
1.环境节能要求
引进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业、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容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2.安全生产要求
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项目准入流程
(一)初审
1.项目对接接洽
凡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统一对接并跟踪洽谈服务。
其他职能部门或镇(街)在履职过程中,如发现有项目尚未与县招商局对接的,无论该项目是否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均应引导项目投资主体与县招商局接洽,或向县招商局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如:《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附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证明、专利研发成果、行业排名情况)等规范性材料。
如职能部门或镇(街)所引导的项目不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县招商局应与投资主体签订《XX县招商项目投资促进协议》,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投资、优化发展。
2.项目洽谈
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专班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洽谈。洽谈内容:一是县招商局向投资项目方提供有关XX县招商可公开的营商环境情况及项目方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二是项目方提供企业基本简介及拟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
3.提交材料
项目方明确投资意向后,需向县招商局提供和项目有关资料:例如《XX县工业/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投资申请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附属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证明、专利研发成果、行业排名情况)等规范性材料。
4.组织评估
一是县招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书面征求县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分析评估。
(1)县发改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XX县产业发展定位、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项目综合能耗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选址、用地标准、用地开发强度、使用海域(如项目涉及用海)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3)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对工业用地项目产生类型(低、中、高风险三类工业用地)、产品及产能要求、投产强度、单位产值(企业年度经营活动所有收入)、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等提出明确意见;对拟落户项目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拟进入园区项目的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产税的总额提出相关时限和建议,明确项目是否准入的意见。
(5)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7)县税务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单位税收贡献、盈利水平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8)县招商局负责牵头对拟落户企业的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团队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9)项目落地所在镇对项目准入的明确意见。
(10)项目涉及其它有关事项,另行征求职能部门意见。二是视需要开展专家论证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三是对需要进一步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镇及专家等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参加考察项目的部门在考察后向县招商局提交考察意见,由县招商局综合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招商项目准入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项目审定参考。
(二)预审
1.县招商项目准入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所在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投资已洽谈的项目进行准入预审,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环保要求、投资规模、用地面积、选址规划、土地利用率、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产值税收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准入论证,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
3.由县招商局汇总预审准入意见报告,报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定
1.县主要领导牵头召开项目洽谈会同意准入。
县主要领导牵头召开项目洽谈会同意准入的,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同意项目准入、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项目选址、用地规模以及跟踪服务的县领导和责任单位。此类准入的项目无需进行前面的初审及预审,也不需要再通过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审定准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后,由县政府与项目方签订《XX县招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准入。
(1)XX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发改、招商、自然资源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招商局。
(2)联席会议对通过预审的项目研究审定,形成项目准入意见。
(3)联席会议明确准入项目的投资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用地面积、选址范围,每个项目准入后提供服务的责任县领导和责任单位。
(4)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商定的事项,由组长签发。
四、项目准入后跟踪服务
(一)通过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准入的项目,应与县人民政府或县招商局签订《XX县项目投资协议书》。
(二)各职能部门自会议后根据自身职责为项目方提供服务,项目方凭《XX县投资项目准入会议纪要》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立项、供地、报建等相关手续时,各职能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县发改局立项备案的金额应与项目申请准入时提供资料的金额相符。
(四)为实施精准招商引资加强土地要素统筹保障,确保项目高效率落地建设,招商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意向竞买者须获得XX县投资项目准入资格并由县招商局出具《XX县投资项目准入意见的函》。
五、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机制
为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镇(街),成立项目核验小组,依据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相对应的经济指标对项目土地利用开展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内容
1.项目建成投产后核查标准: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承诺值;投产时间是否延误;产出效率是否达到承诺值;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是否达到承诺值;产值能耗是否超标;房地产是否存在出售、出租情况;股权及股东出资是否未经同意发生变化;实际运营产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2.核查程序: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投产后每满3年的一个月内,项目方应主动向核验小组提交履约情况报告,并申请核查。单项审验不合格的,核验小组有权要求项目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再次进行专项审验。
(二)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需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科工贸局签订《XX县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非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则需与其产业主管部门签订《XX县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该协议书应明确如下要求。
1.项目方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动工建设(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在两年内按约定投资强度建成投产。若六个月内未动工建设,则按项目固定投资总投资额1%支付违约金。若满一年,已符合动工条件而未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若两年未动工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项目方所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约定的竣工投产截止日期内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我县可要求项目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差额(约定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额)5%的违约金,并可要求项目方继续履约。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项目方应每年向县财政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差额5%的违约金,直至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3.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3年内税收强度未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70%以及3年后税收强度未达到本意见规定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100%的,我县可要求项目方支付税收强度违约金。税收强度违约金每年支付一次,投产3年内的按照项目方实际缴纳税款与本意见规定的产业项目税收强度要求70%的差额确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税额×70%-已交税),投产3年后,每年按100%差额确定支付(约定税额-已交税)。我县并可要求项目方继续履约。
4.对分期投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协议约定额度80%的或超期未竣工的,不再签订相关后续投资协议。
5.项目方必须在完成项目资产总投资额的60%后,方可使用项目用地的权属去抵押办理资本融资。
6.项目方不得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亦不得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如股权转让导致项目方原始股东对项目方持股比例低于51%,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且书面同意。
7.项目方投产项目不符合用地准入产业类型、项目设计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及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县有权要求项目方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约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8.项目方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未完成竣工投产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产值及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的,经催告后在一年整改期内仍不完成的,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9.项目投产3年后,项目方连续三年未实现年产值或税收强度且经催告后仍未完成的,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10.项目监管期限原则上为十年,如项目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可提前终止监管。
11.若因为市场因素、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工业项目的产出强度及税收强度达不到本意见要求,由项目方提出申请,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报XX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酌情处理。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意见由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