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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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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户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X政办发〔2022〕69号)和《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2.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的,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的,按照协议执行(流转协议报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备查);未签流转协议的,或者流转协议中关于补贴资金受益人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但已确权登记)的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在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上种植粮食(水稻、玉米、小麦、荞麦、大豆、红薯、马铃薯、蚕豆、豌豆、绿豆及其它旱杂粮作物)和棉花、油菜、花生、芝麻、油葵、甜菜、甘蔗、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等,纳入补贴范围。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补贴依据和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补贴范围内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按100元/亩的标准发放。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上述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用于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按照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具体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双季稻实际种植者。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

1.资金来源。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和当年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作为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资金。

2.资金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1)农户申报。拥有耕地承包权且承包耕地的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向村民小组组长递交《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农户申报表》(附件1),准确提供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确权颁证耕地面积内实际农作物种植面积、双季晚稻种植面积、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申报农户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组核实。村民小组对承包地农户签字确认的《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农户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和汇总,重点核查农户申报享受补贴面积和种植双季稻的耕地面积是否真实准确,做到不重不漏。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户汇总登记表》(附件2)。

(3)村复核。村(社区)对《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户汇总登记表》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户汇总登记表》和《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组汇总登记表》(附件3)在村公示栏和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7天,并拍照留存影像资料报送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备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街道)。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社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

(4)乡镇核录。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检查、复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复核后填写《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村汇总表》(附件4)和《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汇总表(镇级)》(附件5)。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在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将《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村汇总表》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并拍照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6月10日前将《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村汇总表》和《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汇总表(镇级)》报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室(邮箱XXXX@163.com)和区财政局农业农村股(电子档发邮箱,纸质档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根据区级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5)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抽查核实,每个乡镇(街道)抽查10%的村(七里店、朝阳、南津渡街道抽查20个农户),每个村抽查10个农户,抽查核实后在XX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为方便群众及时领取补贴,对于打卡失败的,由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更正后补发。

三、职责分工

明确分工,建立各级部门"各司其职、分级负责、认真履责、全程追责"的工作责任机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级负责。区级主要负责制定补贴政策总体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补贴政策落实,审核汇总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等。

具体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审核、汇总补贴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和发放、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3.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4.乡镇(街道):根据区经管站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土地确权面积等数据为基础,完成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等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录入,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5.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补贴农户的面积、身份信息的收集、统计、核实、公示及申报基础资料存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区级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统计局及各涉农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XX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涉农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周密安排部署,全力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二)强化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区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把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作为保障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和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补贴政策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不得擅自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村村响"、电话、短信息等宣传渠道,注重运用好网络等新媒体以及印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要点明白纸,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改革要点,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等惠农惠民补贴咨询专线,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础资料的存档工作,《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农户申报表》一式一份由村(社区)存档备查;《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户汇总登记表》《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组汇总登记表》《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村汇总表》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存档备查;《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到村汇总表》《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到户汇总表(镇级)》《 年XX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汇总表》由区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公示的影像资料分别留存村、乡镇(街道)存档备查,并分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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