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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1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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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压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厂站新改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用地需要。(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鼓励用电。(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持续实施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

1.加快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坚持并完善精准预约、精准施工政企合作机制,聚焦未改造用户和重点整改用户,紧盯无人户、失联户、拒改户,深入推进提升改造攻坚。针对集成灶等改造空间狭小、改造难度大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严格实施统一改造标准,加大技术支持、施工投入和作业人员专业培训,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升改造任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强化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质量监管。对项目施工质量以及采购产品质量强化监督管理,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及施工单位责任,持续巩固提升改造成果。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相关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设完善智慧燃气平台,加强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区两级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禁止对没有信息标识的气瓶违规充装,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制度,对购气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销售气瓶编号、购气时间、用气地点及负责配送、安检人员姓名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实行企业合同制管理,确保一线人员稳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进换证工作,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审批,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按国家要求,对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后,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积极参与国家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积极参与国家对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及时落实新版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积极参与国家对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的完善,及时落实对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要求。(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按国家要求,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按国家部署,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分管燃气安全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区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城市管理委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各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市城市管理委,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2024年6月底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区两级工作专班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级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3日前将区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辖区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抄送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相关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全面加强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深入排查整治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重点产品

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连接软管、集成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8类重点燃气器具及配件。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城乡结合部、酒店用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大型集贸市场、燃气用品专营商店、五金店等。

(三)排查整治的重点问题

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产品一致性不符;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旧国标产品等。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底数

在上年度开展"排险除患、助企纾困"专项行动、燃气百日行动以及今年年初开展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要坚持拉网查、滚动查,进一步摸清并动态更新家用燃气灶等8类重点燃气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底数(附件1、附件2)。排摸中应注意收集、挖掘燃气用品非法制售线索,积极开展溯源调查。

(二)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指导本市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第76号令的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将辖区内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场所监督检查

聚焦家用燃气灶等8类重点产品,实施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聚焦城乡结合部、酒店用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大型集贸市场、燃气用品专营商店、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和场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CCC管理的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进一步强化认证活动监管。

(四)严厉打击燃气用品相关违法行为

加大对"问题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查处力度,严查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未经CCC认证的、"三无"产品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鼓励举报燃气用品相关违法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符合《XX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情形的举报人,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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