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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1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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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大型商贸综合体、临街商铺、流动餐饮、农贸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和社会安全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据"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织密安全监管网,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深化城市燃气生命线成果应用,构建智慧燃气管理系统,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和"三责任九必须"制度,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足额配备送气服务人员、未与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送气服务人员未取得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培训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6个100%"提升改造的,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的,未告知用户用气完毕立即关闭钢瓶角阀,违规向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提供50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的、未要求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的、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用户继续供气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以及对外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我市非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包括集成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八个一律"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餐饮企业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办法》,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8.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酒店、民宿、农家院等单位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督促指导用气单位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市教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包括管道气企业入户安检岗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人员接装安检岗在内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指导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检等全过程安全负责;切实担负起入户安全检查责任,建立健全送气服务制度,加强对送气和入户安检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主体出资责任,谋划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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