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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1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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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稽查处牵头,产品监管处、特种设备处、合格评定处、网监分局、价监竞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完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和充装追溯管理系统,督促制造企业对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逐只赋二维码或加载电子标签。优化"XX特种设备在线"应用功能,推动全省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信息继续完善,做好信息追溯,全面提升液化石油气瓶数字化管理水平。(特种设备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结合我省"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深入开展"浙品码"赋码,建立健全全省燃气器具产品溯源管理体系,形成数字化追溯链。加强对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溯源管理。在慈溪、嵊州燃气器具产品赋码基础上,全省所有强制性认证燃气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软管生产单位实现100%赋码,逐步推动燃气器具相关产品全量赋码;销售单位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机制。(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相关产品风险监测预警。持续优化"特安风险指数"大脑产品,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对气瓶相关单位精准画像和风险高效预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运用"风险预警眼"、"消费品风险预警大脑"等系统,强化燃气器具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收集研判,实施舆情动态和苗头信息的全天候监测,加强风险隐患分析评估,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并运用消费警示、缺陷召回等手段开展处置,提升风险监测站点末端问题发现能力。(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质量发展处、执法稽查处、省质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燃气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生产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单位重点对产品是否满足现行法规标准要求、液相瓶阀是否安装或随瓶配送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充装单位从制度体系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管理评价,重点对是否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是否有向气体用户提供液相瓶阀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企业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还需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销售企业以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为重点开展自查,存在上述问题的实行下架处理。对已完成自查自纠但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总体部署,依托"XX特种设备在线"两个规定专区,督促指导燃气管道元件制造、安装单位以及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高质量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法规要求完成(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配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指导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到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推进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确保燃气压力管道及液化石油气瓶生产质量安全和充装行为规范。督促指导企业自行组织、委托有关机构或依托"XX特种设备在线"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备查。依托"XX特种设备在线"对企业(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特种设备处负责)

3.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依据"两个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建立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完成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两员"配备,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增压(容)费、开口费、通气费、入网费、清管费、点火费、接驳费等类似明目费用,以及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装置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竞争分局负责)

(八)强化燃气相关标准制定实施。

支持我省相关单位牵头或参与制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强制性标准,加快研制《电动式智能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XX制造"团体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应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燃气器具相关标准宣贯解读,强化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相关标准主体责任,推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技术规范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和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标准化处牵头,特种设备处、产品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警示震慑。

积极开展燃气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微信等载体,积极宣传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警示案例、排查整治要求等内容,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燃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开展排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名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办公室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产品监管处、特种设备处、合格评定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燃气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专题研究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在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深挖细查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各环节风险隐患,实行风险隐患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配合建设、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果,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实行动态跟踪,全面落实风险隐患闭环管控。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风险隐患逐项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整体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安全管理及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局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任务分解。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共同行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按照专项整治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对标对表制定任务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清单化组织实施,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强化工作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商务、应急、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四)强化闭环管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八字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五)强化督导检查。省局将应用数字化系统,动态晾晒各地任务进度情况,将任务完成及时率、完成质量作为省局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以四不两直、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各设区市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2)中涉及生产、销售企业摸底调查情况,自9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3)、《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工作专班。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琼安委〔2023〕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管处牵头,行政执法局、特种设备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此项工作由质量监管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总局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明确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含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过期的)、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再列出)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强化检验过程管理,认真做好气瓶检验记录和出具气瓶检验报告,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过程漏检、错检,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和"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充装、检验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局牵头,行政执法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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