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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3年“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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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23年"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建设农业强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XX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XX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X百千万指发〔2023〕1号,下称《考核评价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一)全市10个县(市、区)市党委、政府(管委会)。其中,XX区、XX区、XX区、XX区、XX市、XX市、XX市、XX县和XX县等9个县(市、区)参加2023年度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具体结果以省考核结果为准,市级不再组织考核;XX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由市级组织考核。

(二)全市84个乡镇以及27个涉农街道(附件2)。

(三)承担2023年度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点任务的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附件1)。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统筹指导下,由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委农办)牵头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经开区、乡镇(街道)以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2023年度有关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等情况。一是经开区具体考核内容见《XX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定量评分表》(附件3);二是乡镇(街道)具体考核内容见《乡镇(街道)2023年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定量评分表》(附件4);三是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考核内容见《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23年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定量评分表》(附件5)。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对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民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指标赋予较高权重;如有一项未达到任务要求,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四、考核方式

(一)对经开区的考核。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由评议评分(含2023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评议评分、日常监督、综合评价,占92分)和实地核查(含"三度"调查,占8分)两部分组成。另外设置加扣分项。

(二)对乡镇(街道)的考核。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由市县两级评议评分组成。其中市级评议评分占70%,县级占30%。

(三)对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考核采取县(市、区)评分、成员单位互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分和市领导同志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成员单位组织保障(5分)、政策配套(10分)、调研指导(10分)、任务完成(50分)、日常工作(10分)、问题整改(5分)、综合评价(10分)等指标进行定量评分,并结合加扣分项计算形成最终得分。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评分标准。市委农办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参照省做法,明确经开区及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考核指标体系各项考核内容的分值及评分标准。

(二)自评总结。各考核对象向市委农办报送2023年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自评报告、评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作为评议评分依据。其中乡镇(街道)相关材料由县(市、区)统一组织报送。

(三)实地核查。此环节仅对经开区进行,由市委农办组织实地核查组,主要通过访谈座谈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必要时辅以查看有关台账资料,重点了解党组织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巡视巡察整改以及产业发展、改革创新等乡村振兴工作情况,抽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实地核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移风易俗、农民增收等情况,并对个别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抽样调查基层干部群众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

(四)评议评分

1.对经开区的评议评分。一是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评议评分。由评分责任部门根据经开区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对2023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评议评分。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XX建设等有关涉农工作考核、督查和评估结果,可以直接作为相应考核指标的评议评分成绩。二是日常监督评分。由市委农办根据日常调度检查情况,对经开区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评分。三是综合评价。市领导同志根据深入基层定点联系以及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经开区进行综合评价。

2.对乡镇(街道)的评议评分。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将自评报告、评分表和佐证材料报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县(市、区)对各乡镇(街道)的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评分表上进行县级评议评分后,统一将各乡镇(街道)的以上材料报市委农办。由市委农办组织市级评分责任部门对各乡镇(街道)2023年度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评议评分。

(六)加扣分。此环节仅对经开区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

1.加分项目(不超过3分)。

(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通报表彰、表扬、激励(以正式文件为准,下同)的,包括受国务院办公厅真抓实干督查激励通报等,每项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省府办)通报表彰、表扬、激励的,每项加0.5分。

(2)推进改革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肯定并复制推广的,每项加1分;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省委深改委肯定并复制推广的,每项加0.5分。

(3)加分事项的认定标准:一是在形式上,明确为以正式文件通报表彰、表扬、激励或者推荐推介先进经验,对于仅为"命名""试点""创建"等的,不予认定。二是在主体上,要明确表彰、表扬、激励或推荐推介主体为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省委深改委等,对于有关部委内设机构或省直部门的,不予认定。三是在内容上,明确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对于与乡村振兴关联度不大的,不予认定。四是各县(市、区)获加分的行业系统工作事项,可作为相应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加分事项。五是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叠加。

(4)加分事项的报送:加分项目由经开区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市委农办组织复核认定。

2.扣分项目(不超过3分)。

(1)因乡村振兴工作不力,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发生涉农事件造成重大舆情,影响恶劣的,每次扣0.5分。

(3)对考核工作中不履行指标数据复核审核职责,发生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扣0.5分。

六、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经开区。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且不低于在省乡村振兴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省"百千万工程"进位类区的最低分数,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考核分数75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考核分数7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涉农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约束性硬指标有一项未达到任务要求的,考核

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公开通报考核情况,并逐一反馈考核情况和发现的具体问题清单,进一步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同时,考核结果按《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权重纳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考核评价体系,同时纳入经开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政策试点、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乡镇(街道)。考核分数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不予评定等次,直接按《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权重纳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考核评价体系。

(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且排名前30%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考核分数75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考核分数7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乡村振兴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参照省相关做法,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参与考核等次评定,不参与排名。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较差"等次或者乡村振兴相关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由市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农办要会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精心组织实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考核对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高质量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所辖乡镇(街道)的考核工作指导,认真抓好县级、镇级评议评分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二)严格考核工作要求。参与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敢于担当,严格对照考核工作要求和评分标准,逐项检查核实,对考核对象客观准确评价评分,不得给予"人情分""关系分""家乡分"等,确保实地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参与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要求和保密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填表、报数据、报材料,以及过度留痕等问题,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考核对象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考核对象的宴请或报销食宿费用,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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