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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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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规范个体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保障就医患者健康权益,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以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2024年,对全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诊疗、院感防控、医疗服务信息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个体医疗机构医疗乱象,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通过整治,使全市个体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达X%以上,促进医疗行业有序发展,让群众看病就医更满意。

二、整治对象

全市个人投资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诊所。

三、整治重点

(一)无证行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

2.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准入、校验规定等;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要求;

4.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不一致;

5.超范围诊疗,实际开展诊疗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或备案的诊疗科目不符;中医(专长)医师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超出其执业范围;

6.买卖、租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存在聘用受刑事处罚后未按规定重新培训、注册的医务人员的情形等;

7.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资格证》,医师超范围、违规多点执业活动等;

8.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等;

9.诊所未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

10.其他不符合资质执业的行为。

(二)违规诊疗行为

1.未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2.未亲自诊查、调查,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

4.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大处方用药、重复检查、滥用治疗手段等;

5.违规用药或输液、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违反肿瘤用药原则等;

6.药品进销存不符,无进药凭据,药品医嘱用药量与清单收费用量不符等;

7.医疗文书书写不齐全、不规范;

8.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9.其它不规范诊疗行为。

(三)院感防控问题

1.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没有一人一用一消毒;

3.没有按规定对环境、物表等进行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标识不规范,收集不分类、交接登记等内容不完整;

5.医疗废物暂存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暂存设施不封闭,无防鼠、蚊蝇、蟑螂设施,无防盗及防止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机构,未落实医疗废物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要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超过要求。

(四)信息公示管理

1.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2.未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3.未将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信息上墙公示;

4.未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医疗机构名称悬挂牌匾;

5.未公示其它应公示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5月)。各县(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指导督促辖区个体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针对重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建立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6月-8月)。结合日常监督和"双随机"监督抽查,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市级抽查不少于X家,各县(区、管委会)现场检查个体医疗机构基本全覆盖(不少于X%)。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方式,督促个体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办案难度较大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并指导基层办案。为及时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自6月份起,每月排查进度不低于总量的X%,9月份开展"回头看",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9月)。9月底前,市县(区)两级要对前期工作中的经验、亮点进行提炼、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研究有效解决方法,收集、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全面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每月20日前将当月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9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于每月23日前、9月20日前将全市当月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全市工作总结报送市卫健委法规监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卫健系统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级工作任务由委法规监督科牵头协调落实,委医政管理科、健康数据中心等相关科室配合;各县(区、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梳理,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引导从业人员规范行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个体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办。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开通网上举报等途径,全面排查案件线索,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区)两级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通过与公安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信息互通共享,排查受到刑事处罚的医师情况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欺诈骗保的行为及时移交医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假药劣药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涉案线索移送与交接工作,加大联合打击力度。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市县(区)两级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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