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医院医疗核心制度(第5/9页)
血肌酐(血CRE)>450μmol/L;丙氨酸转氨酶(ALT)>3u/L;
抗HAV-IgM阳性。
2、临床检验:
血小板(PLT)<50×109/L或>600×109/L;
白细胞(WBC)<3.0×109/L或>40×109/L;
血红蛋白(Hb)<50g/L或>180g/L;PT>20s;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40s;
血浆纤维蛋白原定量测定(FIB)≤1.0g/L或≥10g/L;
血液标本检出疟原虫(PLT、WBC、Hb值血液病结果第一次稳定以后除外)。
3、临床微生物:
血培养阳性;脑脊液培养阳性;粪便检出霍乱弧菌。
4、结合不同的专业特点制定出特别"危急值"项目
(1)肾病住院病人:血肌酐(血CRE)>1200μmoL,二氧化碳分压PCO2≤55~70mmHg
(2)肝病区:血小板(PLT)≤30×109/L凝血时间(PT)≥30s
(3)烧伤病人:白蛋白(ALB)≤15g/L
(4)血液病区:WBC≤1.0×109/L,血小板(PLT)≤30×109/L,凝血时间(PT)≥30s
二、影像科危急值报告范围
1、中枢神经系统:①严重的颅内血肿、脑干出血;②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期;③脑疝;④颅脑CT或MRI扫描诊断为颅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范围达到一个脑叶或全脑干范围或以上);⑤脑出血或脑梗塞复查CT或MRI,出血或梗塞程度明显加重。
2、脊柱、脊髓疾病:
CT/MRI检查诊断为脊柱外伤后压迫脊髓/脊髓横断损伤。
3、呼吸系统:①气管、支气管异物;②液气胸,尤其是张力性气胸;压缩≥80%③肺栓塞、肺梗塞。
4、循环系统: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5、消化系统:①食道异物;②消化道穿孔、梗阻;③急性胆道梗阻;④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⑤肝、脾、胰、肾等腹腔脏器出血。
三、超声科危急值报告范围
1、异位妊娠破裂,伴大量内出血及失血性休克者;
2、大量心包积液,右室前壁暗区深度≥30mm,并出现心包填塞症状者;
3、腹主动脉瘤及腹腔动脉瘤破裂,伴大量内出血及失血性休克者;
4、外伤至脏器破裂,伴大量内出血及失血性休克者;
5、临床认定的其他危重患者。
四、心电图室危急值报告范围
1、心脏停搏;
2、急性心肌损伤;
3、急性心肌梗死;
4、致命性心律失常:
(1)心室颤动;
(2)室性心动过速;
(3)多源性、R-on-T型室性早搏;
(4)频发室性早搏并Q-T间期延长;
(5)预激伴快速心房颤动;
(6)心室率大于180次/分的心动过速;
(7)二度Ⅱ型及高度、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8)心室率小于45次/分的心动过缓;
(9)大于2秒的心室停搏。
十五、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科院二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科院二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医政发〔2010〕11号)及我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2008)》的各项要求,注重对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等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等)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计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要求,为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我院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级使用、限制级使用与特殊使用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级使用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级使用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级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