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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支部标准化工作培训讲稿(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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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恰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

4.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是,如果预备党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虽然预备期未满,也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逐级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十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规范

一、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即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凭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党员证明信: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证明,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凭证及使用范围:1.党员工作调离,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且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于外出学习工作、没有调离原单位的党员,转入单位经商转出单位党组织同意,可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在现工作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2.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但安排学习考察活动的单位有要求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4.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5.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6.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收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程序:1.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程序。党员因外出挂职、学习、退休等,由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应当持上级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在有效期内及时去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有效期一般按30天开具,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90天。党员逾期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当严肃批评教育。2.党员组织关系接收程序。机关单位或基层党委收到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后,要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通知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

六、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要求: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使用中组部规定的统一式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加盖党委组织部门或机关党委、基层党委公章。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支部指派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并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居住地党委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审查。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4.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所在地上级党委要调查了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5.在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同时,完成《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关系转接。

七、问题解答:1.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能否享受"三权"?党员工作调动以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

2.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如何界定?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十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范

一、党费收缴要求: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2.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3.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4.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5.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7.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8.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9.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a)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b)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0元)者,交纳1%。c)50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元)者,交1.5%。d)10000元以上者,交纳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a)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b)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10.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11.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12.党支部以每年1月份工资为基数计算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13.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缴纳党费1000元以外),比照缴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14.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1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16.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应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应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17.设党小组的支部,党费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缴;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费由党支部书记指定党员负责收缴。18.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上缴党费时应打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明细表》,一式两份,经上级党组织签收后,一份党支部留存,一份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党费使用要求: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略有节余的原则。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包括:a)培训党员。b)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c)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d)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e)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3.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a)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解费等。b)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交通费、师师资费、c)党内表彰所需费用。d)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e)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f)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基层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4.党费可用于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在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其中:a)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b)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c)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d)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e)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f)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g)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5.培训训相关费用的支出项目按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公务员局印发的(甘财行【2017】43号)文件规定和和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6.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7.离退休党支部按所收党费的80%返还,用于党支部开展活动。8.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9.下拨党费由各支部组织委员在统一的表格上签名后领取。

三、党费管理要求:1.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2.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动费用。3.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监督检查要求:1.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上级党组织备案。2.基层党委要会同财务部门对各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査。检査内容包括:a)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b)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d)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e)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f)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3.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基层党委、纪委和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改正,追加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问题解答:1.预备党员是否要交纳党费?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应履行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因此,在上级党委批准后,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缴纳党费。

2.党员是否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提前预交党费后,如因基层党组织重新核定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提高了的,则应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补交相应的差额部分。

3.党员是否可以请别人代交党费?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有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4.党组织是否可以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费。有些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觉得有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不大采取自己出钱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图省事让财务人员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党费收缴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5.党员如果少交党费应怎样处理?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6.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是否要补交党费?应怎样补交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一般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翌年起,以新的工资收入核定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

(十八)党员教育实施规范

一、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2.坚持服务党员、按需施教。3.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4.坚持基层为主、上下联动。5.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二、教育学习内容: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党章和党内法规。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4.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7.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8.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学习内容和本单位业务知识。

三、教育学习方式:1.个人自学。a)党支部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党员个人自学要求个人自学,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应当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b)党员应当按照所在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要求,明确个人自学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做好个人自学。2.集中学习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支部书记和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b)集中学习培训学时的统计可以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主题党日活动中的集中学习,党校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题培训,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大讲堂、报告会、学习论坛等活动,以及干部人事培训中的党建课程等。c)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党员集中学习培训的统计汇总工作。3.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党员应当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接受教育。4.参加党的集中教育活动。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主题教育方案,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5.网络培训。运用"互联网+"技术,以"甘肃党员智慧云平台""两微一端"等新媒介为依托,大力开展党员网络培训。各级机关党(工)委要探索建立"网上党校""网络课堂"等平台,增强党员教育服务功能。党支部要组织党员上网学习、在线培训,鼓励党员参与网上论坛、QQ群、微博微信等互动交流,构建人人皆学、时时可学、处处能学的党员网络教育培训新格局。6.专题辅导。各级机关党(工)委围绕培训内容和教学需求,依托各类培训班,邀请骨干教师、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就党的最新理论成果、路线方针政策、业务工作知识等进行专题辅导;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联系党支部为党员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确保入脑入心入行。

四、问题解答:1.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可不可以讲党课?党课一般应由党组织的负责人来讲,特别要提倡党组织的书记讲党课。根据党课教育的需要,有时也可以请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就某一方面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如请老党员谈谈党的优良传统,请优秀党员介绍如何发挥先锋范作用,请学习得比较好的党员谈谈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等等。

2.预备党员可不可以讲党课?预备党员正处在党组织考察教育阶段,加之参加党的组织的时间较短,大多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还不够多。所以,一般不要安排预备党员给党员讲党课。预备党员如在某些方面学习得比较好,可安排其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学习讨论会上作中心发言,这样做同样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3.尚未入党的同志可否听党课?听党课的主要对象是党员,也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对于虽然没有申请入党,但是政治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都表现很好的同志,经基层党组织同意,也可以根据党课内容有选择地吸收一些这样的同志听党课。同时,也可以吸收共青团员听党课。

(十九)党内监督规范

一、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三、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四、党支部的监督职责: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2.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3.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的监督义务:1.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2.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3.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4.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六、党支部监督的主要方式: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由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2.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召开程序参见GSDJ/JG12-2018《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程序》,并将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组织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了解并掌握本党支部党员以及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规定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6.按要求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七、整改和保障:1.党支部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2.党支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巡察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3.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支部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4.党支部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打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5.党支部应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

八、问题解答:1.怎样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发扬党内民主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无不尽。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能够解决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二十)党支部处分党员程序

一、党的纪律处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二、党员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案件来源:包括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移送案件,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移送案件。

四、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处分决定:1.会前准备。党支部接到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同志列席会议,进一步介绍相关情况。党支部指定专人或纪检委员起草支部大会的议程、党纪处分的决定(草稿)。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发出会议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参会。2.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个别党员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的,向党支部请假并得到批准。对缺席的党员,事先征求其对违纪党员处理的意见。违纪党员(被依法羁押的除外)应参加党支部大会。党支部大会程序如下:a)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组织关系在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际到会党员人数、列席人员和大会的议题、议程等。b)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审理情况和党纪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特别复杂的,可请上级纪委或相关办案人员到会介绍案件调查情况、审理情况和党纪相关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纪党员案件,党支部指定专人报告行政处罚机关对案件的调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和党纪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受刑事追究的违纪党员案件,党支部指定专人宣读法院判决结果及党纪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c)违纪党员检讨或申辩。因羁押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违纪党员,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代为转达。其他党员可以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d)参会党员根据党章、党内其他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以及对违纪党员的量纪、处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应该吸取的教训等,发表意见。主持人通报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供与会党员参考,但不作为表决依据。通过讨论,形成基本共识。e)如党员的意见与事先起草的党纪处分决定(草稿)有分歧且有事实和法规依据时,主持人可宣布休会,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适当调整、修改党纪处分的决定(草稿)后,党支部大会继续进行。f)对党纪处分决定进行表决。党支部指定专人宣读处分决定(草稿)。与会党员对处分决定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党员有赞成、反对、弃权的权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g)主持人宣布处分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如实写入会议记录。h)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i)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和形成的正式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如本人同意应分别签署"以上事实,我同意""我同意组织调查结论,接受组织处理决定"的明确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的,支部应作出书面说明。处分决定由支部书记签字后报上一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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