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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支部标准化工作培训讲稿(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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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纪处分的报批与执行:1.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议和审批。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2.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包括: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请示、党支部党员大会议程、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党支部大会会议纪要、违纪党员事实材料、违纪党员的检讨或申辩材料等。3.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处分的批复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违纪党员本人宣布,并由本人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及批复给本人1份。本人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在处分决定上注明。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委托党支部转达本人的申诉,或者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对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4.党支部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六、问题解答:1.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怎么办?按照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2.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有严重错误,应由

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二十一)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规范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2.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3.坚持教育转化为主、稳稳妥有序处置。

二、认定依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参与赌博、吸毒,生活作风不检点。7.党支部认定或党员群众评议有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三、处置方式和程序:1.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劝退。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2.处置程序。支委会初步确认。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级党委可派人参加。预审。党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上级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上级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上级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通知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召开党员大会等方式宣布。

四、后续工作:1.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具体参考如下: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不合格党员深入谈心谈话,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要求,督促不合格党员深刻反思,积极改正,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教育培训。党支部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结对帮扶。党支部为每名不合格党员确定专人进行结对帮扶,帮助教育转化。评议认定。不合格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认定为合格的,党支部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审批;仍不合格的,党支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机关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3.做好申诉复查答复。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不合格党员被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的时间,均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算起;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五、政策界限:1.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2.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自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不再继续查找,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的程序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4.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5.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二十二)党员权利保障实施规范

一、党员权利:党章规定的党员参与或者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活动的行为权利及应当享受的相应利益。

二、党员权利内容:1.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2.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3.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5.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7.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8.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基本原则:1.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2.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4.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四、具体措施:1.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防止和克服少数基层党组织以工作忙、参加会议的党员数量少为借口,应该召开的党内会议不召开,应该传达的党内文件不传达的问题,确保党员参加党内有关会议的权利。2.党支部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3.党支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5.党支部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6.党支部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7.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8.党支部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支部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岐视、刁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支部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者奖励。党支部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定范围内公布。9.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要问题题,要进行表决。根据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党支部作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岐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10.党支部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11.党支部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12.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13.党支部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14.党支部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5.党支部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16.党支部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17.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五、责任追究:1.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2.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査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4.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5.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6.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7.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问题解答:1.党内有上下级党员吗?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

 2.党员个人能否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和决定重大问题?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

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

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

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

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

驾于组织之上。

(二十三)党员激励关怀帮扶规范

一、目标要求:通过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对机关党员队伍进行激励关怀帮扶,特别是对机关老党员困难党员、老干部、老模范给予关心关注,有利于引导党员信赖组织、依靠组织、建强组织,有利于增强广大党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党内激励:1.责任激励。深入开展机关党员目标责任制、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和党员活动日、主题党日等活动,激发和调动党员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中勇于担当、创先争优。2.日常激励。对机关日常工作中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评价满意的党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表扬宣传、树立典型,号召党员向身边的先进学习。3.表彰激励。每年对党支部民主评议确定的优秀党员,应当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推荐上级党组织予以表彰。

三、党内关怀:1.政治关怀。保障党员的各项政治权利,积极为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坚持做到本机关级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2.思想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畅通党员意见反馈渠道,保证党员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顺畅、真实地反映到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3.生活关怀。每年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正常离任机关干部等的"送温暖、就爱心"活动。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等情况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支持和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机关党员的精神生活。

四、党内帮扶:1.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结合党组织和党员信息采集与党内年报统计工作,对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机关党员进行全面摸排,做好统计建好台账,为开展党内帮扶提供依据、打好基础。2.建立党内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党支部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针对机关困难党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对一"或"多对一"等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3.健全帮扶资金筹措机制。党内激励帮扶资金采取"上级组织拨一点、党费补一点、党员捐一点"等方式进行筹措。党支部应将困难党员情况、党员创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向机关党委进行汇报,由机关党委统筹安排专门经费进行重点扶持,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的,及时上报争取支持。党员捐款坚持"个人自愿、量力而为"的原则,由党支部组织和动员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募捐,募捐情况和使用情况以党支部为单位及时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五、责任落实:机关党的工作部门每年要建立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因公牺牲党员家庭工作台账,指定专人定期联系走访,按照规定及时发放相关慰问金和救助金,力所能及的解决具体困难。

(二十四)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服务工作规范

一、在职党员: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下简称"在职党员")。

二、参加范围:凡居住在甘肃省城市社区的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党员。

三、报到方式:1.报到时间。在职党员在本地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在职党员报到后居住地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到新居住地社区报到,一般要在居住地变动后后6个月内完成报到;新党员要在入党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报到。2.具体方式。在职党员持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或报到证,及时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后,社区党组织应及时开具回执单,由在职党员交本单位党组织留存。3.报到要求: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统计汇总在职党员报到情况,建立工作台帐。

四、活动内容:1.活动原则。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要本着简便、适度、实效的原则,根据在职党员的年龄、身体、家庭和职业特点等情况,因人、因时、因地而宜,组织在职党员广泛开展联系服务群众活动。2.听取意见。在职党员要加强与所居住社区群众的经常性联系,注重从身边人、身边事中了解和掌握所想所思所盼,随时梳理和向社区党组织提交群众诉求及各类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3.宣传政策。在职党员要及时向社区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讲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政策宣传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社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4.提供服务。在职党员要针对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充分发挥自身特长与优势,主动为社区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努力做到让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认可。5.解决困难。在职党员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社区党组织提供的信息,采取多种方式为社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尽心尽力解决社区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和社区党组织汇报,争取有关方面予以解决6.接受监督。在职党员要敢于亮明身份,主动接受身边群众对自己遵守党的六大纪律的监督,特别是主动接受群众对自己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方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群众对自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方面的监督,带头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

五、工作责任:1.单位党组织的责任。要做好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的思想发动工作,教育党员提高自律意识、宗旨意识和大局意识,组织单位所有在职党员按时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服从社区管理,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要积极与社区党组织保持联系,就在职党员向居住地社区报到工作进行对接,定期沟通交流,掌握本单位党员在居住地社区的表现情况。要结合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主动与本单位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广泛开展各类共建活动,帮助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党员向居住地社区报到要建立档案,把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群众活动的表现,作为对党员进行考核评价、民主评议、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2.社区党组织的责任。要把在职党员向居住地社区报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对在职党员到社区开展各类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社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的特长和服务意向,建立本社区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基本情况档案,加加强对在职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要制定工作计划,设计活动载体和活动方式,组织在职党员充分利用节假日以及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参与社区活动。要认真为在职党员服务社区、服务群众提供咨询服务,运用手机短信、QQ平台、网络微博、微信、社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在职党员提供群众的服务需求意向,发布社区群众的"微心愿"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要及时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在职党员在社区的作用发挥及现实表现情况。要积极选树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的好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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