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第2/2页)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与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生活的期待相比,还有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环境资源法庭建设较为滞后。截至目前,我省各级法院共设立4个环资审判庭,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多依托民事或行政审判庭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三家生态法庭中,XX湖、祁连山生态法庭基础建设尚未取得实际进展,法庭专门编制还未落实。二是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素质仍待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部门抽调组建,缺乏系统化专门化思维和训练、"三合一"归口审判理论研究和知识储备还有不足;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较少,环资法官须承办其他案件保障审判工作任务,环境资源审判经验积累有限,队伍专业化程度不能完全满足环境资源司法保障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的需求。三是环境资源司法外部支持不够有力。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库中环境资源专家占比较低,人民陪审员随机产生,实践中难以满足环资审判的需要。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咨询专家库尚未建立,法官难以获得环境资源专业人才的"外脑"支持。
(二)环境资源司法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一是司法惩戒救济功能还须强化。全省近五年环境资源案件总量不大,案件数量与全省受理的环境污染投诉、处罚、信访案件量有较大差距,民事环境诉讼举证难、损害评估难客观存在,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环境利益救济的意愿不强。二是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有待优化。环境资源案件归口范围不够科学,各管辖法院受案量不均衡,部分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省内重大复杂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面临挑战,部分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管辖面积大,案件移送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司法效率。三是环境司法优势发挥尚不充分。全省各级法院探索惩罚性赔偿实践相对较多,但是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探索适用禁止令等保全措施运用较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向前延伸不够。部分环资法庭集中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模式在统一裁判尺度,破除地方保护,实现环保案件优质高效审理方面的优势尚未全面显现。
(三)环境资源协作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案件管辖衔接机制运行尚需磨合。省法院关于XX市铁路运输法院的环境资源诉讼管辖改革的方案与省检察院关于XX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江源检察院)相关改革明确的管辖制度设计不一致,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查起诉衔接机制须进一步协商明确。二是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受限。目前,全省仅有一家具有环境资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但鉴定项目不全,鉴定费昂贵,难以有力满足司法办案需求。部分委托外省鉴定机构鉴定存在鉴定周期长,出庭作证难以保证,鉴定标的物价值起伏较大等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争议,增加了司法审判难度。三是环境资源审判赔偿监督难以跟踪。目前,环资案件判决执行内容除给付、赔偿金钱义务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植复绿等行为执行义务,但生态修复具有长期性、专业性、跨区域等特点,跨区域执行义务履行情况监督尚有困难。对于环境资源修复资金使用及成效,执行跟踪问效还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环境资源审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守护良好环境普惠民生福祉的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提高站位,坚决扛起环境资源审判政治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XX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坚决担负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中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惩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犯罪,持续推动生态治理修复。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切实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探索创新,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提升。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总结集中管辖工作经验,探索适宜人员分布分散地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推进"三合一"审判模式,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优势,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加强流域治理,碳排放,城市噪声、光热、电磁污染等民生关切领域及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案件研究,主动为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健全完善建言献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指导,助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源头消灭、范围可控。加大以案释法和环境资源典型案件的宣传,扩大环境司法工作影响力,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三)强化协作,凝聚守护生态环境资源更大合力。深化与检察、公安等部门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的协作,健全案件管辖、审查起诉等衔接机制,完善公益诉讼工作配合,切实保障诉讼高效开展。强化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协同,构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互动平台,强化信息共享,探索审执联动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加强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沟通,拓展鉴定业务领域,完善司法评估鉴定机制,规范鉴定程序和收费标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推动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
(四)固本强基,筑牢环境资源专业司法裁判基石。加大专业化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支持力度,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畅通集中管辖法院与非管辖法院沟通联络渠道,完善跨区域立案、案件异地移送、在线庭审等相关机制,创新便民利民诉讼思路举措,提升环境司法服务质量。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强化对环境资源案件证据制度、专业性事实查明规则、裁判规则等疑难问题研究,培养适应归口审理模式需要的专业化审判人才。加快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队伍,探索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机制,打造具有专业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审判辅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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