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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规范性建设的调研与思考(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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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效

提升初信初访处置水平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从源头加强信访治理的关键之举。针对信访办理中存在的失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镇街信访干部定期到县(市、区)信访部门交流制度,提升初信初访处置的规范性。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与镇街干部初信初访处置的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不足存在密切联系,建立信访干部交流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初信初访办件质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建立重点信访事项目录库和联合接待制度。针对同类事项多人反映、同一人多次反映的事项,梳理形成重点信访事项目录库,并根据实际需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和职业律师等,积极开展联合接访。三是完善基层干部信访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在压实信访事项首问责任的同时,要注重考核重复访发生率,同时制定完善信访处置激励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效。

(五)加强信访行为约束,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

一是创新公开听证形式,推动信访事项规范解决。公开透明是发挥信访公开听证效力的关键要素,对于长期缠访闹访事项,要依法纳入公开听证范围,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各领域专家、群众代表等参与,并在限定范围内采用腾讯会议等网络平台直播等形式,增强公开听证结果的公信力;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或典型信访事项,可以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公开听证,通过典型事项处置扩大影响力和示范性,指导同类信访事项规范处置或终结。二是建立信访风险告知制度,减少"因访生访"现象。探索建立信访风险告知制度,帮助群众了解信访问题解决率和可能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等,减少"因访生访"问题。三是探索人大行使信访终结审查权的实现机制,规范信访终结行为。目前针对不合理信访的依法终结主要包括听证终结、复查复核终结和涉法涉诉终结等形式,信访终结审查机关主要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机关的上级机关、信访案件原承办机关等,这种系统内部自我审查的方式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且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关系,拥有代表人民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定权限,由人大行使信访终结审查权,不仅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还能形成对信访终结机关的威慑力,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审慎地作出终结结论,从制度上建立解决缠访闹访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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