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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学习运用宪法情况的调研报告(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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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强化权力监督意识的培育

学会运用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理论,有助于公安民警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只有普遍增强宪法意识,自觉捍卫宪法尊严,才能保障宪法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

1.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践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关系。《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践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要充分认识到人民主权、人民授权、人民监督。人民主权,体现在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授权,指人民通过制定宪法授权建立国家机关,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制定法律授予国家机关职权,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人民监督,体现为《宪法》中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以及《选举法》等规定的选举、决定、罢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

2.在公安工作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以人民为中心,可以概括为坚持民主、反映民意、保障民权、改善民生、赢得民心。以人民为中心,从宪法的高度理解,就是一起依靠人民主权、一切为了人民和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1949年"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1954年首次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一是积极勇敢正确回应人民期待和呼声。一般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行政行为有损益性和授益性两种,损益性行政行为必须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授益性行政行为则应当突破西方话语的桎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即使没有法律依据,面对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呼声,也自觉积极主动做出回应。简言之,即使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人民愿望,尽量不处理;即便没有法律依据,还是要坚持为民办实事。二是自觉用人民利益这把尺子检验执法行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法治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群众检验政法队伍执法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政治效果就是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领导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履职办案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法律效果就是履职办案不仅要用好法律条文,更要用好法的精神、法的本质促进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效果就是履职办案,不让人民群众不满意,社会各方面都比较认同。执法者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审视执法行为或者执法办案是否满足"三个效果"的统一。如果发现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与人民整体利益不相一致,还要学会用党的政策和宪法精神原则去弥补刚性条文的不足,避免机械执法,从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3.用执法为民彰显人民公安权为民所用。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自觉践行权为民所用,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这一要求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中,贯彻落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彰显人民公安权为民所用。首先,公安工作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款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安机关作为所隶属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对我们日常工作的质疑、批评、建议,甚至申诉、控告和检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求把国家监督、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规范,从而避免权力运行脱离人民性的宗旨而离轨失序。其次,公安工作中自觉践行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宪法要求。《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民警首先应当明确在权力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合一性,深入理解人民是权力主体,人民也是监督主体;公安工作中,公安民警应当自觉贯彻权力由人民监督的全面性,避免权力的"漏监""空监";在权力监督方式上,深刻认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同时,还应当自觉坚持闭环性和长效性,避免监督脱节和中断以及"一阵风""走过场"。再次,要依法做好新业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工作,全心全意履行为人民服务的法定义务。新业态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的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抓紧完善,已有法律法规的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对于新业态领域人民群众权利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不足、立法存在空白、监管措施滞后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强研究和在理论上作出回应。面对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呼吁,广大公安民警需要深入理解《宪法》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明确规定,多做"应不应当办"的价值判断,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贯彻"枫桥经验",创新公安工作方式方法,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法打击力度,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打造多元共治格局。

(三)大力提升权利保护观念

1.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自觉"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就是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以庇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和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前者是指通过更高一级的权力机关或者专门机关来制约下级权力或者其它权力;后者是指通过公民权利来监督国家公权力。《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就是通过把公权力的行使纳入公民权利监督从而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目标。

2."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努力方向。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努力方向,应当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逻辑起点。首先,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正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次,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就应当依法执法,强化依法办案,把尊重保障人权贯穿到(参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刑事)司法、自觉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全过程中。即通过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按照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高质效深化法治公安建设,狠抓执法突出问题整治,有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忠实履行神圣职责,为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公安力量。还有,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有保障。《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第三款,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需要"高水平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迈出'铁脚板'、走进千万家"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3."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公安建设的评判标准。学会运用宪法的平等保护理论充分认识的重要性。《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方面,宪法对每一个公民都要提供平等的保护。大量新业态新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基于成文法"理性不足"局限性,对于人民群众合理的权利诉求,即便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要通过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以及空白条款来弥补条文规范的不足。对于人民群众切实客观的困难需求,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的期盼,为人民提供有效的保护,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民主、反映民意、保障民权、改善民生、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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