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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厚街镇“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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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厚街镇"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3日12时左右,莞番高速桥头至沙田段第三合同段(厚街镇新围社区白泥井村)发生一起因爆破作业导致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肖亚非市长、白涛常务副市长作了重要批示。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厚街镇镇委副书记李惠勤为组长,厚街安监分局局长刘传明为常务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厚街镇纪检监察室、厚街安全监管分局、厚街镇公安分局、厚街镇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厚街镇总工会、厚街社保分局、厚街镇交通分局、厚街镇经信分局、厚街镇新围社区有关人员参加的厚街镇"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聘请了爆破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

中铁七局成立于2000年07月26日,注册资本:260000.0000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法定代表人:王珂平;登记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工隧洞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检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科技研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屋建筑周转料的销售,房屋、机械及场地的租赁,机械设备维修,电气化器材试验,企业管理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内须经审批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018年1月17日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前内容罗育桂,变更后内容王珂平。

中铁七局于2017年10月27日经公开招标投标,在东莞-番禺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工程施工第3合同段工程项目(招标编号:SSAWQF11708726)中标。

中铁七局与项目发包人东莞市莞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东莞至番禺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工程施工第3合同段合同协议书》。

中铁七局与项目发包人东莞市莞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莞番高速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莞番项目部"),

中铁七局与重庆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施工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同编号:GPGS3B-01,合同规定由重庆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中铁七局提供120名劳务人员,由中铁七局安排上述劳务人员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中铁七局已于2018年7月8日将上述劳务合作合同向东莞市莞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报备。

中铁七局与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爆破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石方爆破;工程地点:东莞市大岭山镇、厚街镇;施工工期: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定);工程内容: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爆破施工包括:隧道、路基石方爆破。(其他爆破类型单价另计)。中铁七局于2018年8月1日将上述合作合同向东莞市莞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报备。

中铁七局与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路基、隧道石方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合同》(合同编号:DGDPG201803),项目名称: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作业。项目地点:东莞市大岭山镇、厚街镇。

中铁七局与东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监理服务协议》,工程名称: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工程地点:东莞市大岭山镇、厚街镇。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

永恒公司成立于1994年03月01日,注册资本:20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注册号:440301104275149;法定代表人:马俊航;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501-1503号;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空调安装工程、霓虹灯安装工程、音响灯光设计安装工程,金属加工(不含限制项目)。增加:承接土石方工程。增加:爆破与拆除工程业务;房地产开发。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普通货运。

永恒公司有深圳住房和建设局许可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2000万;法定代表人:马俊航;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D344001403;有效期:至2020年11月03日;资质类别及登记: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永恒公司有深圳住房和建设局许可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7]020345延;单位名称: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马俊航;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501-1503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3日。

永恒公司有广东省公安厅许可审批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4400001300025;单位名称: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501-1503号;法定代表人:马俊航;技术负责人:胡柏阳;资质等级:二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2019年7月25日。

2.重庆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文公司)

尔文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注册资本:11555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8900049B;注册号:500902000016255;法定代表人:唐伦文;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企业地址:重庆市经开区丹景路10号33-4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许可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核定范围和期限的不得经营。)

3.东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

宏大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86635M;注册号:441900000336227;法定代表人:陈泽霞;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中心体育场东区二楼第50、51轴功能房;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爆破与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上述相关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爆破技术人员培训;废旧爆炸物处理;爆破工程震动检测;爆破清渣;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中特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注册资本:5000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30845179;法定代表人:戴鹰;登记机关: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地址:惠州市龙丰街君龙雅苑A座14B;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爆破技术方案安全咨询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与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普通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王珂平,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北街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6.马俊航,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东莞-番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莞番高速)是《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30)中编号S18的加密线,是东莞市"一环六纵三横"主干线的第三横。莞番高速桥头至沙田段项目路线起自东莞市桥头镇与惠州市交界处,顺接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段,经常平、横沥、东坑、大朗、松山湖、寮步、大岭山、厚街,终于沙田镇,接虎门二桥接线及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路线长64.48km。

建设依据:项目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粤发改交函[2015]5550号文核准建设,核准日期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以粤交基[2017]521号文批准初步设计,批准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以东交基[2017]50号文批准施工图设计,批准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预)函[2015]111号文批准用地预审,批准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事故发生地为东莞至番禺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工程施工第3合同段厚街镇境内。本标段起讫里程K44+390.2~K55+174段,全长5.7798km,隧道2.1455km/2座;桥梁4.14.km/6座,路基0.998km,涵洞13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2月03日上午08点50分东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将16箱φ60乳化炸药、非电导爆管30发配送至本项目新围村工地,永恒公司保管员冯坚珍清点、接收、登记入账,然后由永恒公司爆破员朱伟钳和张水延领取到现场装药。上午11点00分左右,新围互通路基爆破在炸药安装完毕后,由永恒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水延、爆破员朱伟钳、安全员陈寿参进行鸣哨示警及喊话,并拉设警戒线,通知工作人员撤离至爆破区域外,东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彬进行现场监理,爆破公司方(永恒公司)于11点40分左右下班时已告知邱杰、张小华、冯长元三人即将爆破。接到爆破通知后碎石组组长邱杰以还有石块要碎为由,让碎石加工员张小华、冯长元留在爆破现场不要下班,等待这次爆破结束后继续加班碎石。为了逃避爆破清场检查人员的清场驱赶,邱杰让张小华、冯长元一起躲进离爆破点30米外的配电房里(长2米,宽1.5米,高2米,防火板材质)并不要理会外面检查员的喊话和敲门,邱杰三人当时没有反锁房门。期间,张水廷到现场进行清场检查,在检查到事发配电房时以敲门和喊话的方式告知准备爆破,但没人回应。张水廷在无采取进一步检查行动的情况下离开。张水延确认爆破区域内无工作人员后,爆破员朱伟钳起爆。后张水延看到距离爆破点30米左右的配电房被砸坏,去检查发现了邱杰、张小华、冯长元3名男子被压,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搬开倒塌的配电房,将三人救出。莞番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于12点20分左右将3人送到厚街人民医院,并在送医路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邱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小华、冯长元生命体征稳定,住院观察。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厚街镇各有关部门在获悉事故情况后,马上协调厚街医院对受伤人员作出全力抢救,迅速安排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控制了事故现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奠定基础。相关部门现场部署到位,过程中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1.死者情况

死者邱杰,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人,与重庆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至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系碎石工人(组长)。死亡原因:特重型颅脑损伤;

2.伤者情况

张小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九龙村人,与重庆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至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系碎石工人。受伤情况:1、双侧额叶脑挫裂2、左颞部脑外小血肿3、颈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颞骨骨折5、左侧颅中窝骨折6、右肺挫伤7、左面神经损伤8、颈椎退行性变。现已出院;

冯长元,男,汉族,1974年04月18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与重庆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至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系碎石工人。受伤情况:1、骨柄骨折2、胸骨后血肿3、纵膈气肿4、双肺挫伤并感染5、左侧少量胸腔积液6、左侧第8、9肋骨腋段骨折7、左侧耳廓挫裂伤8、下颌软组织挫裂伤9、低蛋白血症10、水电解质代谢絮乱11、脑挫伤。现已出院。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估算,事故造成配电房及碎石机棚维修费用9000元,伤亡赔偿及医疗费用269万元,合计269.9万。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具体分析如下:

1、本工程施工审批等相关手续均符合相关规定,爆破施工参数符合设计方案,爆破后个别飞石均在警戒区,爆破警戒人员在岗。爆破评估对爆破方案也做出火工品管理及爆破参数合理的评价,爆破监理单位同样给予合理的施工监理方案。

2、在该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前提下,安全事故仍然发生,主要原因在于3名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违反规定故意躲藏在警戒范围内既有明显"非操作人员禁止靠近"标识的配电房内而致,应是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施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爆破作业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与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工程施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珂平已组织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履行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爆破作业的资质,对本次工程爆破得到主管部门的爆破作业许可,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爆破作业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4、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教育和培训、安全投入等工作已落实。已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5、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受莞番项目部的委托,组成爆破安全评估组,对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调研,对深圳永恒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该工程"爆破设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爆破参数意见与建议,在设计单位深圳永恒开发有限公司修改了"爆破设计说明书"后,编制了安全评估报告。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和说明:该爆破设计方案通过安全评估。本次安全评估对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项目有效。该公司履行了相关职责。

6、东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受莞番项目部的委托,对莞番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爆破安全监理,依据公安部门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对深圳永恒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该工程《爆破设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核,并监理施工方至爆破完毕。东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合理的施工监理方案。该公司履行了相关职责。

7、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按权限划分,高速公路属省管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设计审批等行业监管工作。2017年5月15日,省交通厅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至番禺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初步设计的批复》(粤交基〔2017〕521号)批复莞番高速初步设计,同时委托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该工程施工图设计。局负责公路、水路、港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各项监管制度、应急预案等,明确了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全面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和部署交通运输行业各项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如:两会期间安全大检查活动、节假日前安全检查督查活动、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防汛工作专项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隧道工程专项安全检查、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在建交通工程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等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爆破作业由公安机关负责行政许可和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不负责爆破作业安全监管职责。

8、东莞市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有关规定,东莞市公安局对番莞高速公路桥头至沙田段第三合同段(K44+394~K50+174)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的有关施工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申请受理、合同备案、项目录入、行政许可进行监管。该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监管力度,制定并下发了《东莞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夏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局为做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爆破作业单位提前将民爆物品末端管控方面的民爆物品的到场装卸、搬运(转运)、发放、领取、使用、清退等情况,爆破施工方面的现场装药、填塞、联网、起爆、爆后检查等情况,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方面的爆破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监理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持证上岗等情况报送至辖区公安分局备查。各辖区公安分局根据爆破作业单位报送情况和爆破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严防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脱岗、漏岗、串岗和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触民爆物品等问题发生。

9、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森林分局每月对莞番高速路基、隧道石方爆破工程点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确认爆破作业人员都持有效证件,按规定设置了爆破施工提示牌,建立健全了民爆物品各项管理制度,民爆物品每人配送、使用、回收登记清楚。对爆破作业点距离通村公路、民宅、通讯光缆、高压电线是否在安全距离内进行实地勘查,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的配备及使用,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森林分局需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但森林分局对该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厚街镇"12·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厚街镇"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方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邱杰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公司的安全培训要求,未按规定撤离爆破作业现场。在事故认定上,邱杰对事故负有责任。

2、张小华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公司的安全培训要求,未按规定撤离爆破作业现场。在事故认定上,张小华对事故负有责任。

3、冯长元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公司的安全培训要求,未按规定撤离爆破作业现场。在事故认定上,冯长元对事故负有责任。

4、王珂平已组织制定了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履行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且未实际参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莞番高速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此起事故不负有责任。

5、马俊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教育和培训、安全投入等工作已落实。且未实际参与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莞番高速桥头至沙田段施工第三合同段项目的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对此起事故不负有责任。

(二)建议采取其他措施的单位

1、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该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足,建议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向东莞市公安局作工作检讨。

(三)其他建议

1、鉴于邱杰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鉴于张小华在事故中受伤,建议不对其作出处理。

3、鉴于冯长元在事故中受伤,建议不对其作出处理。

4、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5、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6、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民爆物品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觉规范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

(二)爆破安全管理

1、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专职放炮员进行放炮作业,设置放炮警戒范围,实行定时放炮制度。禁止在雷雨天、雾天进行放炮作业。

2、危险区域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岗哨,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危险区域内进行避炮。

3、爆炸物品的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用爆炸物品时要有专人监管现场。放炮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放炮作业活动。

(三)安全教育制度化

1、对场内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危险防控技能。

2、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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