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起草汇报
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起草汇报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起草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改革任务,贯彻党的十九大强调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XXX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2021年3月31日,中共XXX省委印发了X发〔2021〕25号《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同年10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推进视频会议",贯彻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工作。
按照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央《意见》、省《实施意见》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视频会议要求,在开展相关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我市《实施意见》草稿的起草工作。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会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实施意见》草稿作了修改完善,并转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发市人大各专委会征求意见。4月20日,市人大党组第26次会议对《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人大党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把关,形成了我市《实施意见》(代拟稿)。5月5日,我市《实施意见》报市委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审议并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定。
二、内容概要
我市《实施意见》共包括4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立足我市实际,在体现中央和省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对我市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提升公信力,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第二部分:报告方式和重点。明确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政府负责同志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应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资产管理情况。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第三部分:审议程序和重点。包括审议程序、审议重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推进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5个方面的内容。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明确在常委会审议前围绕口头专项报告涉及的特定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交由市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报告提交市人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要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市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在会议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部分:组织保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实效。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实施意见》是以中央《意见》精神为指导,参照省《实施意见》的基本内容和框架,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
1.在征求意见中了解到,我市国有出资企业是按照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划分的,没有"支柱性行业"和"重点国有企业"概念,因此,在《实施意见》定稿时,采纳了市国资委的意见建议,删去了原稿中参照省《实施意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中规定的"全市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和"市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情况"的内容。
2.基于对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考虑,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角度,我们在草拟《实施意见》时,增加了"国有自然资源性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情况"和"国有自然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情况及收益收缴情况"的内容。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报告重点部分,增加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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