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控股不控权问题专项整治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控股不控权问题专项整治的自查报告
根据我省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工作安排,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控股不控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司法〔2023〕92号)文件要求,金控公司开展了专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自查范围及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本次自查重点为股权协议、公司章程、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财务管控制度、党建治理、经理层任职等内容,突出大股东对等治理、党建及管控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以《通知》附件1列举特征为主要认定。
二、组织实施
本次自查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牵头,战略规划部、党群组织部、行政办公室、财务资产部、人事管理部等参与。
三、自查结果分析
按照《通知》关于控股不控权问题主要特征进行详细自查,金控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通知》列举的存在问题,现就各项问题自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
金控公司设立以党总支部书记领导的组织架构,下设党群工作部,组建了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党总支部由一、二、三支部组成。公司党总支部隶属于大股东金投集团党委会,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管理。公司《章程》"第七章"明确了党组织的设立和主要职责。公司制定了《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党组织前置研究做了程序规定。人员任用方面,公司"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主要人员是公司党总支书记兼董事长,由大股东进行委任。公司制定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权责关系和决策程序。
(二)决策机制保障
公司《章程》第六章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解散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其他事项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决议的事项;《章程》中未制定小股东"一致行动人"相关条款、未存在小股东一票否决权等情形;《章程》对董事会席位进行了明确约定,大股东占三个席位,与股东股权比例相一致;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的情形,明确对不履行或不能长期履行职责的,由选举或监事或出资最多股东等分情况继续履职,其中未约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代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情形,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时或决议表决无效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不可行使权利代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至少1/2以上表决通过或出席会议的1/2以上方为通过,公司大股东所占席位超过该比例,不存在因小股东反对而否决的情形。
(三)关键人员管理
公司董事长任命由大股东金投集团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自然人股东推荐,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由大股东金投集团推荐;企业法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章程》明确了对经理层成员的选聘和职责,公司制定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确定了由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进行聘任、考核和薪酬管理,实施中大股东对派出的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完成符合大股东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财务资金管控
公司财务已全面按照金投集团财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与金投集团财务并表,大股东可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充分化解签章风险,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账户管理人员等均分别由不同专人负责,专人与小股东具有相关厉害关系的人非同一人。公司具有自己的基本账户和其它账户,业务中未与小股东存在借用、共用情形,小股东也不具备调动公司资金、干预公司财务程序和准确性的情况,股东权责完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公司《章程》第十二章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了规定,执行中根据股东相关决议实施;相关文件未存在利于小股东利润分配和权利的合法条款,也未对小股东同股不同权情形进行明确,不存在向小股东采购、销售、存贷款、违约责任认定等明显倾向的情形。金控公司财务资金及权责关系完全按照混改方案、章程及合同法等执行,公开透明,充分体现法人治理和同股同权的特征。
(五)主要业务运行
公司每年根据需要召开股东会,大股东金投集团认真履行控股责任支持企业经营;小股东及其推荐的管理人员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管理制度、集体决策制及法人治理结构等规定,其不存在私自控制业务和超越权限的情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未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相关明确,不存在管理层面的利益输送;大股东按照经营管理需要,已对公司资金、资源、资产及关键岗位开展了全面的经营管理、督查审计等,重要业务及重要岗位完全按照大股东风控措施实施。
四、整改措施及结论
按照《通知》要求,分别按照加强党的领导、决策机制保障、关键人员管理、财务资金管控、主要业务运行五大方面,组织各部门对金控公司进行详细自查,未发现存在不符合《通知》相关要求的情形,公司混改后严格实施了大股东控股又控权的管理机制,大股东对等的潜在风险得以有效管控。
五、附件
附件1"控股不控权"问题情况表
附件2"大股东对等"企业专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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