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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震应急预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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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组织指挥区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的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办事处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办事处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降低或延缓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3.2.6响应升级

(1)当一般地震灾害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总值班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地震灾害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区应急委办指挥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7社会动员

当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8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区政府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震过后,善后处理组组织灾区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清理现场,做好卫生防疫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3.2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区委统战部、区住房建设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区民政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3.3.3保险和理赔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各类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及时、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4调查和总结

在市相关单位指导下对抢险救灾经过、造成损失、援助需求等工作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委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委、政府对在抢险救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5恢复与重建

根据国家和省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震灾害由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应急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应与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市民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市民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每年5月份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介开辟防震减灾宣传专栏,在中、小学校开设地震知识讲座,向公众发放宣传书籍、资料等,宣传防震减灾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技能。

5.3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防震减灾知识培训班,对防震减灾专业队人员、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并走进社区,社区要把防震减灾纳入宣传培训计划。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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