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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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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六)其他情况。包括单位在业务层面还存在的与经济活动风险有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内控措施设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小组收集、识别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具体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按照各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小组完成风险分析后,确定本局本年度应关注的《风险清单》。

第七章 风险应对

第二十条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具体实际情况,针对《风险清单》中列示的各种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一条本局应综合运用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降低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本局应用以下控制方法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业务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公开控制。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章 风险评估报告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本局应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范围;

(二)风险评估的方法;

(三)风险清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局

内控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按照相关人员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运营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内控规定应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对因单位实际情况,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应当加强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章 轮岗交流对象

第五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从事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各岗位人员,纪检监督人员,及经党委会讨论认定属于内控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实现人岗相适的;

(三)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轮岗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党委会研究确定,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轮岗交流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轮岗交流,主要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对任职资格条件有要求的岗位,轮岗交流人员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轮岗交流,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办公室经过评估后提出方案,报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按照轮岗交流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党委会统一领导轮岗交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平职轮岗交流,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提拔轮岗交流,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

第五章 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各科室必须执行交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必须严格执行程序,任何人不得借交流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轮岗交流后,在新岗位工作一般应满两年;

(四)轮岗交流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的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轮岗交流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科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驻单位纪检监察负责对轮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轮岗人员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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