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7/55页)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专项资金适用经济科目范围,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
第五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控制目标
(一)明确预算编制的要求、内容、程序,做到预算编制合法、合规、及时、完整、详细、准确。
(二)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科室间沟通协调充分,确保预算符合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方案符合单位实际。
(三)实现预算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合理设计预算目标及指标体系,提高预算编报的科学性,确保预算方案的审批合规、合法。
(四)严格按时间进度编制预算,确保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如期完成。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控制要求
(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进行编制。
(二)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预算报表及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履职要求和发展计划以及存量资产情况,进行编制。
第六章 预算内部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预算内部分解下达控制目标
(一)使用科学的预算指标分解方法,将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的层层分解,确保预算指标落实到单位各科室、各项经济活动和各个岗位。
(二)细化落实分配到各科室,尽快完成预算下达,确保预算下达及时,以便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预算分解下达控制要求
财务科应自财政部门批复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各科室分解年初预算,并形成预算细化表,必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预算细化表后下达给各科室执行。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分析控制目标
(一)预算执行主体明确,责任划分清晰,业务活动开展前经过适当授权审批、在预算范围内落实到位。
(二)预算执行过程可控,实施全程监控,全面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展和结果,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确保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杜绝资金挪用现象。
(三)资金拨款和支付顺序、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资金支付及时、充足,不存在"以拨代支"等违规现象,能够及时分配资金以供使用。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内部控制要求
(一)收入预算执行的控制要求
有收入征收职能的科室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的控制要求包括:
1.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财务科应根据工作和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及时提出支付申请。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和及时拨付。
3.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强化预算的严肃性。
4.各科室对其统筹事项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负责,向财务科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其中:财务科应对"三公"预算执行管理严格实行总额控制;财务科应合理安排各事项的相关准备工作,督促各科室按项目要求准备资料,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统筹协调,有效推进项目开展。
5.财务科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收支进行核算,并对各科室预算执行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统计报表。
6.各科室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开支。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单位采购管理、经费收支、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三)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的控制要求
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原则上一律收回;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支出,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收回项目确需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申报,纳入下一年预算统筹安排。其他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部门结余,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结转2年以内的部门结余资金要提出具体的使用计划,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中。
(四)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预算,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单位领导报告。本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加强预算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按时在"大平台"上申报月份用款计划,根据财务科批准后的用款计划,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第二十条 预算分析控制要求
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各科室预算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同一科室通过不同预算分别安排的支出,都要纳入执行进度考核范围。对于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减下一年项目经费;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的控制目标
(一)预算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未经批准的预算调整。
(二)强化预算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尽可能减少预算追加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的控制要求
(一)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除按编制新增人员、政策性调资等情况外,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调整,执行中如因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中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经费的,由各业务科室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预算经费申请,说明事由、政策依据、具体内容等,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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