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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意识形态工作材料38篇(调研报告、理论、党课等参考)(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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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法干部的层面来看,改革成效与部分干警的心理预期还有一定差距,致使部分干警对改革能否成功、何时成功的信心不足。有的干警对改革政策误读误解,引发思想困惑,产生不满情绪;有的干警因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司法改革工作的现实需要,存在一定的懈怠现象;个别干警缺乏纪律规矩意识,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消极悲观言论,致使部分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缺乏思想认同和价值认同;对于改革必然触动一部分人员的利益,有些同志理解不深、看得不远,于是牢骚满腹,并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因一些个人利益未能得到满足而攻击司法改革举措,进而批评国家司法制度。这些都是重要的意识形态问题,如不重视和解决必然给政法工作特别是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四)一些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案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作为一种历史唯心主义思潮,历史虚无主义有所泛滥,一些人以"学术自由""揭露历史真相"等为借口,丑化英雄,诋毁党的领袖,否定革命,美化反面人物,美化侵略,用假设否定事实,曲解历史真相,曲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否定新中国建设成就。特别是通过恶搞或

伪造不同说法人士的"回忆录""真话"和"独白"等方式质疑邱少云、黄继光、刘胡兰等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在他们的笔下,刘胡兰慷慨赴死的悲壮行为被歪曲,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英雄壮举被质疑,邱少云宁死不暴露目标的壮烈行为被戏谑。这些言论给人们带来思想上的混乱和价值上的误导,尤其给青少年的思想造成冲击,严重背离了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对我国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兴风作浪,人们一再呼吁,捍卫英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手段筑牢意识形态主阵地。为此,我国完善了相关立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烈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梁和灵魂。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就是对英烈精神、民族精神的最好继承。

2018年,检察机关用法律手段捍卫英烈尊严,对21起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促请英烈近亲属起诉,对近亲属未能提起诉讼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发出检察建议36件,均获纠正。a司法部门在审理名人等英雄人物的名誉侵权等案件时坚持严格司法,特别是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案、叶挺后人起诉"暴走漫画"案等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进行了有力回击,为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诋毁英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案件仍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司法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及时受理类似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还英烈以公道,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五)某些势力借助反腐惩贪、纠正冤假错案攻击我国政法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打虎拍蝇"不放松,取得了显著成效,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但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

不和谐的声音,一些人被查处,却并不真心认罪伏法,而是认为自己倒霉,只是不小心撞到了枪口上,认为像自己这样的领导干部和行为比比皆是,自己被查处是冤枉的;有人看到不同案件量刑不一,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违法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便质疑我国"司法不公",对党中央反腐决心和我国的法治建设表示怀疑;也有人概括我国的反腐败是"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甚至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等司法腐败案抹黑、攻击我国司法制度;还有个别境外媒体对我国部分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炒作,曲解我国"人权保障"的做法,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行攻击。

从理论上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肆意发挥,进而攻击党领导政法体制的言论具有代表性。"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人大权力机关的法制实践中。当时,地方人大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任免权时,关于人大代表能否对党委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候选人投反对票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和争论,滋生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权大还是法大",是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权大"还是"法大"取决于谁产生谁、谁决定谁。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学习时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b严格来说,单纯讨论"法"与"权"的大小是极不科学的,必须将两者置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大背景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只有在领导立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中实现党法统一,才能真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制度。

(六)面临新媒体传播无序性的挑战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而言的,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娱乐、互动服务的传播形态。从呈现载体来看,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播客、短视频等,其中,自媒体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自媒体"(We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

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谢因?波曼

(ShayneBowman)与克里斯?威理斯(ChrisWillis)认为,"WeMedia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a目前,常见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自媒体传播具有快捷、自由、交互、开放和海量性等特点,

渗透力极强。b当前,微博、微信、论坛发贴和微视频等自媒体组成一个影响力极大的民间舆论场,这一舆论场具有非权威性、非完整性、非制度化等特征,各式各样的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汇聚其中,具有浓重的主观倾向和个人色彩,极易误导人们的思想。而新媒体及自媒体受众的增加非常迅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较2020年3月提升5.9个百分点。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3.09亿,较2020年3月增长5471万;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较2020年3月提升9.7个百分点。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2020年3月增长7633万,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亿,占网民整体的88.3%。c基数庞大、增长迅速正使其越来越成为意识形态的主阵地、主战场。可以说,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手机和互联网已变得越来越不可或缺,甚至到了离开就寸步难行的地步。广大政法干部也是如此。他们无时不受到这些信息和舆论的影响,加之有些人政治辨别力较差,难免会沦为错误思潮的俘虏。一旦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有争议性案件的案情,往往会迅速形成网络舆情,甚至会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进而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与此同时,我们对政法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较大不足,在一些案件审理中出现了政治立场、价值观方面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也影响到我国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当然,自媒体时代舆论对司法审判公信力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从正面影响看,网民的监督有利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如我国违宪审查第一案--"孙志刚案"就是一起通过舆论监督,进而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典型案例。从负面影响看,可能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目前,大多数自媒体平台都实行"台前匿名,台后实名"的认证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舆论监督更加真实、全面,但也会给司法审判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为典型的就是被他人利用和煽动,形成"异化"的舆论

监督。在实务领域,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为博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往往会发出一些煽动性言论,如"彭宇案"。也不乏辩护律师为达到给司法机关施压的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在网络平台发表有利于己方当事人舆论的情形,如"张扣扣杀人案"。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意识形态角度进行深刻反思,同时也要未雨绸缪,切实加强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防范与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

三、做好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要做好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对待,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活化工作载体,完善工作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实现意识形态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倾力打造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阵地,为基层政法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一)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对于政法部门来说,面对存在的大量意识形态问题,必须从加强党的建设入手,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一,加强政法部门党的政治建设,铸牢政治基础。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前途。加强政法部门党的政治建设,必须把讲政治贯彻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精神和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安全稳定与厉行法治、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导向,始终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执法,让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加强政法部门党的思想建设,增强思想认同。理论清醒才能政治坚定,才能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为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常态化的思想教育,帮助法院干警筑牢理想信念防线,真正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抵制司法领域西方错误思潮,决不能搞西方"宪政民主""三权鼎立""司法独立"那

一套。在学习中,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党性教育和分析制度,推动思想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活化教育方式,通过开展节日纪念、红色之旅、主题教育、支部学习、主题研讨等形式,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为巩固发展各级政法部门意识形态阵地,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加强政法部门党的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优势是党的重要优势。政法部门党组织要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党组书记要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等形式经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动向,正确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形势,不断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有效解决衍生出的新问题;班子成员应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紧、抓实、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经常分析研究分管战线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形势任务,着力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各级政法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意识形态管理,明确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工作、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要打牢基层党组织建设这个基础,要配好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断提高政治领导能力,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话语权、管理权、主动权。

第四,加强政法部门党的作风建设,强化党的形象。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政法部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作风不仅决定着该领域党组织的形象,也影响党的整体形象,中央对政法部门进行集中整顿,就是要把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切实清除出去,真正树立党的良好形象。在政法部门党的作风建设中,要以提高司法办案的公信力为根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严抓实体公正,严格规范办案流程和审限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理案件,努力把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并贯穿到司法办案全过程。要严抓程序公正,强化精细化办案、精品化审判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引导干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的医疗、婚姻家庭、劳动报酬、侵权责任等各类民事案件,排解民争,化解民怨,保护民权,维护民利,赢得民心;持续发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

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水平、强化执行管理,坚决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五,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建章立制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要建立领导与干警谈心谈话制度,层层分级谈心谈话,主动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所盼,及时疏导干警思想、工作、生活上的困惑,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加以改进,对合理性建议要认真采纳,对存在的困难要帮助解决,提升广大干警的归属感、幸福感、获得感。要严明奖励惩戒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质量过硬、贡献突出、事迹鲜明、廉洁服众者及时给予奖励,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论资排辈、搞"小圈子"等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完善对干警的关心关爱机制,要经常关心干警的身心健康,解决他们面临的工作和学习压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充分感受到政法部门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

(二)加强党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在意识形态斗争面临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为在政法工作中落实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和责任制,确保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使政法工作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的坚强法律保证。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各级各地政法部门要完善组织体制,健全领导机制,形成领导格局。特别是要成立以党组书记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党组的主体责任和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副书记或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组员,明确各自意识形态职责。由政治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开展。各基层政法部门要形成党组书记统一领导、党组成员齐抓共管、政工部门组织协调、各党支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权。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必须在对各项具体工作的规范管理中实现党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定期召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

单位《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要点》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和绩效考评体系,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有力。在巡视巡查中把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开展专项巡视,保证监督到位。要努力做到意识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工作措施有力、工作责任清晰、工作制度健全。

第三,加强阵地建设,积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话语权。有话语权才有影响力,话语权的实现离不开各种意识形态阵地。目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阵地日益多样,既有正式的会议、文件、论坛、网络等,也有大量非正式的微信群、微博、QQ等,还有社会性群体对政法干警的影响。对此,政法部门要利用各种工作载体,嵌入意识形态元素,主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持续加大思想理论辨析引导强度,切实挤压错误思潮和言论的生存空间,帮助广大干警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免疫能力。同时,狠抓文化建设,修建图书阅览室、健身室、活动室和院史馆,大力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凝聚法治力量,着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政法机关文化,使广大政法干警受到教育和熏陶。

第四,严格管控舆情,积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面对各种舆情特别是负面舆情快速传播、影响日益扩大的现实,必须善于打好主动仗,掌握主动权。为此,各政法部门要对涉及到的政法舆情保持高度的敏感,提高研判能力,作出预判和应对。特别是要高度关注网络舆情,建立预警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监测,确保重大敏感网络舆情不瞒报、不迟报、不漏报;健全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网站网络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严格执行"三同步"原则,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事件。

(三)坚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法治信仰的基石。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一些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就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审判预期和结果各执一辞,难以达成一致,或者与司法审判结果差异较大。所谓"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某种事物或结果具有信任的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某种运行程序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和司法约束力四个必备内涵。a从司法审判公信力形成要素的角度来看,影响司法审判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民众的法律信仰、司法公正和法官素质等几个方面。因此,从增强公信力

的角度来看,司法审判要增强公信力,必须在积极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保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有不断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尊重和信任。

第一,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夯实公信力基础。这里所说的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是指司法审判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避免其他因素的干预。对司法机关而言,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努力实现"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才能真正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我们要通过改革让法官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在遇到争议时,法官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法律和职责,而不是事件本身的舆论影响和社会效果。西方有句谚语,即"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法官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维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要避免社会舆论绑架法律,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第二,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畅通公信力渠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司法公开是有效遏制权力滥用,提升司法审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坚持并完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等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了解纠纷解决的过程,做到程序公开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难以实现。虽然每个司法审判的个案结果可能不一样,但只要我们能保证过程的公开公正,相信大部分民众愿意尊重这样的结果。人们更倾向于信任一个行为严谨而结果错误的人,但却不愿意信任一个行为轻浮而结果正确的人。所以,司法审判的结果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其所依赖的程序必须首先得到社会的信任。在程序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还应该积极接受舆论监督,深入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主动将公众迫切想要了解的信息进行公开,以便打消公众疑虑,阻击网络谣言。当前,我国虽已初步确立了司法公开制度,但制度的体系化程度不高,刚性和操作性也不强。对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及救济措施等,确保司法公开有法可依。

第三,加强对公民参与方式的教育引导,培育公信力环境。在"万众皆媒"的网络和自媒体时代,公民参与网络监督变得越来越"随机"和"随性",公民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保证审判公正。同时,由于人们的法律知识参差不齐,加之受到错误引导,部分网民在对司法个案行使监督权时很容易带

有个人的消极情绪,一旦这种情绪引起其他人认可,就可能会演化成飞速传播的谣言或网络暴力,导致在司法审判中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所以,当舆情发生时司法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普及与网络言论有关的法律知识,积极开展相关案例的宣传,使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让广大网民意识到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避免因盲从而被有不良居心的人利用。

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审判才能有更加良好的空间环境,这种环境下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公信力才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一,从根本上实现法官个人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体,法官能否把法律和道德完美地结合起来,作出既合乎法律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司法裁判至关重要。从法律意义上讲,法官在裁判中必须隐藏自己的情感,一切从法律和事实出发,但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价值观的影响。比如对公平、正义、人权的理解,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在法官看来,往往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息息相关,考验着每一个法官的政治站位、法律功底和司法良知。虽然从根本上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两者的冲突也随处可见,"郑州市民杨某劝阻老人吸烟案"即属此例。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民杨某在自家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段某吸烟时,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几分钟后老人死亡。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在认定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没有过错,且与吸烟老人段某的猝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决杨某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舆论一片哗然,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杨某劝烟到底有没有错、该不该为老人之死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等疑问如雪片般飞至法院,民众对法院判决的批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此后,田某不服一审判决结

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此结果一出,有人指责舆论过度干预裁判,也有人为二审喝彩。从案件事实上来说,该案件有电梯监控录像反映整个事件的过程,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其核心问题就是价值冲突的问题。杨某作为一个普通公众制止了"电梯内吸烟"这一不良行为,其价值在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老人却因此猝死,其生命的价值就此受到了严重冲击。这两种价值背后的利益与每一个社会公众息息相关,不同的主体利益诉求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相同,对判决结果的评价也不相同,自然会引起争议。因此,从总体上看,司法裁判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这样才能促进法治实现,增强法治信仰,否则极易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第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我国常见的裁判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令状等。各类裁判文书记录了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承载的是法院查清的事实以及运用法律进行思维和判定的过程。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既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团结与和谐的重要功能,因此,裁判文书兼具法律和政治、社会等多种属性。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方式和内容,使裁判文书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部门的重要任务。当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正在日益受到重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此后于2018年9月和2021年1月19日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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