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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类调研报告-31篇(第19/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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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签约服务的认知度。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多种手段,重点做好签约服务内涵内容宣传,合理引导居民预期。发掘优质高效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发挥正面示范引导作用,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加强监督、考核与评价,确保服务绩效。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考核和监督力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居民回访等方式,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开展监督评价,确保服务绩效。

基层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刚性化发展路径探析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目标时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8月山西省委书记林武就山西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时指出,"我们在深入领会意见重要精神基础上,立足省情实际,形成了以"1+N"政策体系落实意见要求、努力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争先崛起的工作思路。""要确保完成'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历史使命"。转型发展蹚新路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通过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与基层依法治理的目标一致。但实践中基层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普遍存在质量不高、制发程序不规范、被建议单位不回复不整改无应对措施等问题,影响了检察建议参与基层治理的职能发挥,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使山西基层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这一方式,参与并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实现检察建议自身价值的选择,也是基层依法治理实现法治化的需要。

一、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基层需求

(一)融入基层依法治理的需求

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能不能把事干成、把难题解决、让群众满意,是评价依法治理的重要依据。基层治理不仅仅是静态地停留在对既有秩序、既有权利的保护,更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解决社会治理的难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因此也就具有了超越诉讼领域走向广阔社会领域的内在潜能和自然倾向。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同时,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办案发现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对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与基层依法治理的目标一致,成为新时代检察监督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常态。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做好标本兼治工作。"当前,从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战略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持续把检察建议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风险化解中,是发挥司法对法治中国建设规范引领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

(二)推动基层社会进步的需求

监督本身即含支持之意,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形式,就是要有的放矢地督促并帮助有关单位或部门正视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五大类检察建议中运用最为广泛,即运用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办案过程中,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议内容是"改进工作、完善治理"。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大、类型多,在办案中适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职能的机会也就更多,对推动基层依法治理发挥的作用也就更大,同时也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存在问题

通过对太原市检察机关2020年1-12月,2021年1-6月以来制发的276件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发数量不稳定,受政策影响较大

2021年1-6月,太原市10个基层院共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8件,同比下降50%,与2020年下半年(158件)相比,下降88.6%,检察建议呈现出制发数量不稳定的特点。究其原因,一方面,在2020年下半年政法委要求所有扫黑除恶案件在短时间内必须发出检察建议,发出后又遇到回复难问题,按期不回复的检察建议会被市院通报,种种问题叠加在一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出检察建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与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要求高、工作量大等因素有关。有检察人员反映,制作一个高质量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要经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诸多环节,其工作量甚至超过办理一些复杂案件,但有些地方又没有将这些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因此影响了部分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制发程序存在未报研究室审核、未报检察长审批等不规范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报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后再发出的程序规定。有的检察建议报检察长审批后才报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有的检察建议已经生成检察建议文号并已送达被建议单位,才开始履行报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批的程序,研究室的审核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起到审核把关作用。二是制发前未报检察长审批。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检察建议制发前应当报送检察长审批,有的承办人未报送检察长而直接生成文号后送达被建议单位。三是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第十五条规定:"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笔者调查发现,很多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流于形式,甚至未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三)文书质量不高,存在"凑数"现象

一是文书格式不规范。有的文书字体或字号不符合规定,个别文书出现断行现象,如并杏检建〔2021〕2号检察建议书存在断行现象。有的检察建议书中仍然存在将"本院"错写成"我院"的问题。二是释法说理不够充分。经分析,2021年上半年发出的检察建议与2020年相比,在释法说理方面虽有了很大改观,但个别检察建议中仍然存在概况性语言,提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准确、没有针对性,提出的解决对策过于空泛等问题。如向某区公安分局发出的检察建议只是提出辖区内的旅馆存在组织卖淫行为,但未明确说明公安机关存在的具体问题,在提出对策建议时,也仅仅提出"对人流量较大、旅客较多的重点场所严加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措施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存在就同一问题向同一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现象。如刑事执行部门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中解除矫正档案不齐全、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委托调查评估工作开展不规范、未做到每月一次思想汇报等问题,就上述四类问题分别向区司法局制发3份检察建议书,存在凑数制发检察建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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