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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类调研报告-31篇(第4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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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教师补充情况

2006年我省启动实施"特岗计划",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有力补充了我省农村师资力量。2015年全省实现了"特岗计划"设岗县全覆盖。"特岗计划"实施以来,共招聘128175名特岗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占全省43.81万初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29.23%,特岗教师已成为全省农村学校一支重要力量,被誉为农村教师"换血的一代"。我省在"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中继续统筹中央和地方两级"特岗计划"使用,拓展了招考生源,加大了农村学校音体美、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开辟农村学校紧缺薄弱学科教师招聘绿色通道。同时严格教师准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落实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定期开展教师从业限制审查,做好源头防控。

三、乡村教育投入情况

我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紧扣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等安排部署,组织和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完善了城乡教育资源布局优化规划(2020-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2021-2025年)等,将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完全小学和确需长期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列为重点内容,合理有序推进农村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每年预算投入中小学幼儿园项目省级补助资金15亿余元,并从2022年开始至2025年新增省级预算投入6亿元,每年积极争取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中央补助资金40余亿元,支持各地优先统筹加强农村教育资源建设,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升农村师生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四、加大对乡村中小学教师政策倾斜

(一)人才评价向乡村倾斜。按照《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要求,在人才评价方面大力向乡村教师倾斜,一是对县、乡(镇)及以下学校的教师在评审条件上给予政策倾斜,从业绩数量、获奖级别和等级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低于城镇教师的要求。将"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作为申报一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乡村教师获"二十五年教龄荣誉证书"作为申报高级教师的业绩条件之一。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二是坚持"凡晋必下",省、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特别是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须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三是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开展基层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对长期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职称,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

(二)岗位设置向乡村倾斜。2015年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同意,我省研究出台了《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人社厅通〔2016〕314号),并制定配套文件《贵州省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从多层面确保了农村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一是在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上,大力向基层一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倾斜,如"对村级学校(含教学点)、边远少数民族乡镇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中小学的结构比例,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同级中小学结构比例的基础上,高级岗位上浮两个百分点,中级岗位上浮三个百分点""对在村级学校(含教学点),或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镇薄弱学校连续任教三年及以上,经任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近3年连续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同意,且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评聘教师岗位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二是对于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在编在职在岗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调动交流到乡村中小学;或是乡村中小学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三是获贵州省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乡村教育家称号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四是推行"跨校评聘"。对于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在申报评聘高(中)级职称时,可不占调入学校当年的核定推荐空岗数。同时,考虑到全省中小学教师千差万别的特有属性,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出相应规定,既满足中小学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又能实现政府对人事管理的宏观调控目的。

(三)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切实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02号)等精神,一是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招聘基层事业单位人员;二是提高基层事业单位限本地户籍招聘比例,鼓励本地人才回流;三是在基层事业单位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四是实施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小等级晋升倾斜政策,把长期扎根服务基层、助力乡村振兴表现突出、任职时间较长等作为小等级晋升的重要指标;五是实施倾斜的考核激励政策,将基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提高到30%;六是对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人员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指标。

五、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情况

落实国家、省对乡村教师的各项工资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等规定,一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为提高我省原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对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259号),从2014年9月起对我省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65个县(市、区、特区),除县城及以上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以外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公办教师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黔党发〔2018〕30号),要求各地建立学校越边远艰苦补助越高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以乡镇为单位,按一类、二类、三类边远艰苦地区每月分别给予教师500元、400元、300元乡村教师生活补助,2021年65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全面提高补助标准,同时从2015年1月起,各地根据本地财力实际情况,按照乡镇工作人员的要求,对乡镇中小学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两项补助(补贴)的实施,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人月均增加500元以上,极大地提升了乡村教师职业荣誉感。三是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2010年以来,争取国家资金45.8亿元,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公租房14万套,解决了20万余农村教师住房问题。二是在艰苦边远地区、乡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可同时享受相应的津补贴和生活补助;四是建立工资"四项机制"(调查比较机制、调查结果运用机制、义教教师工资收入与当地公务员的联动调整机制、定期工作督查机制),确保乡村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五是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32号),明确要求各地"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师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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