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时代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新时代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
机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执法领域"顽瘴痼疾"已然成为法治公安建设的短板弱项和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管理监督不够到位,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权力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现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近年来XX公安法治改革探索有益经验,就纵深推进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如下思考。
一、推进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捍卫"两个确立"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公安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公安法治改革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具体举措。
(二)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明显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迫切。同时,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利益格局正在深刻调整,我们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敏感复杂社会矛盾交织给执法活动带来的新考验不断增多,特别是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安全需求上,广大人民群众不再是单纯关注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关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安全等;在法治需求上,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求人权保护,也要求人格尊重,这些都倒逼公安机关推进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更高期盼。
(三)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抓手。法治,是盛世中国的不二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尤其是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不吝笔墨,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推进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抓手。
二、制约新时代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消极因素
(一)执法主体与新时代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作为执法主体,民警的法治思维、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执法权力行使的效果。面对当前日趋复杂严峻的公安执法环境,从执法理念上看,个别民警还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没有坚持民意导向,随意性、选择性执法时有发生,漠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小事,尤其在处置涉疫案事件中,暴露出少数民警没有充分考虑疫情对社会心态、个体心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压力和影响,引发群众投诉和对公安机关不满;从执法思维上看,部分民警还没有真正树立法治思维,习惯以惯性思维、传统方式来执法和解决问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依程序执法办案,"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片面的观念在部分民警,甚至少数领导心中仍然根深蒂固;从执法能力上看,部分民警还不能自觉地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及时、客观、全面调查取证,准确掌握法律、准确运用法律的水平仍需提高,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破解执法难题的能力比较薄弱,整体队伍的执法办案能力还没有完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执法制度与新情况新成效还存在一定差距。近几年,特别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XX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领域"顽瘴痼疾"联动整治、执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等活动,着力发现、解决了一批执法问题。通过总结分析,这些问题中违反法定程序、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或慢作为、执法随意等一般执法问题的占比较大。其中固然有执法主体自身能力素质问题,但是,执法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随意性等问题亦值得关注,特别是在容易发生程序不规范问题的接处警、受立案、调查取证、涉案财物管理等环节,一些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给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民警对相同违法行为处罚不一致,客观上使执法失去了公平正义,因此相关执法制度、执法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使之更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随着当前公安执法环境和执法形势的变化,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不断涌现,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及公安执法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反映到执行操作层面,有关执法制度需要随之修改、规范、完善。
(三)执法监督在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有漏洞短板。对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是促进民警规范执法、防止执法过错的必要措施,但目前来看,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虽然有执法制度规范,但执行不到位、不按规定执行或执行打折扣的情况仍然存在;同时,执法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事后监督强,事前、事中监督弱,监督资源缺乏高效的整合共享,职能部门的监督与各单位的自我监督衔接不畅等问题;在执法责任体系方面,还存在执法责任分解不细、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缺乏威慑力问题。总而言之,由于缺乏全方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一些民警对执法岗位、执法职责和执法风险的认识较为模糊,责任心不强,造成执法敏感性丧失,极易引发执法问题。
(四)执法保障在均衡化信息化上有不足和差距。自2009年XX公安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努力推进,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受限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作思路等问题,在全市范围内不同县分局、不同警种之间出现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不一的问题,部分单位间在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和使用、执法制度执行、执法信息化建设、执法办案质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公安执法信息化应用程度来看,我们与中东部等先进地区仍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方面,我们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应用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程度还不够高,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系统建设脱离实际,应用平台繁多整合度不够充分,执法信息化制度建设滞后、一线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