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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汇编(32篇)(第1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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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

(4)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及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5)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3〕22号)要求,立即开展露天矿山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和破碎系统等6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二)应急部门层面。

1.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辖区重点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2023年内复工复产的),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在册监管尾矿库。主要聚焦15个方面、220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2.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形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3.全面开展监管能力自查自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履行矿山安全监管核心职能职责,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4.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地方政府层面。市应急管理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其中露天

矿山3月底前)。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执法工作组,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和2023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矿山名单,聘请专家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座(处)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计划,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责成企业推倒重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对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总结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等,于2023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XXXXXX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由自治区应急厅挂牌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各县(区)政府年底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帮扶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从3月份起,每月底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1次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

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将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温安委〔2023〕8号)和《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大起底大整治大培训集中行动的通知》(温消安委办〔2023〕19号)文件要求,开展全市民政系统以消防安全为主线,兼顾其他领域安全的隐患排查、问题整治、能力提升等三大行动,全面全域扎牢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XXXXXXX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XXXXXX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着眼于民政服务机构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强化安全隐患源头治理,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织密织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机制、管理办法,筑牢民政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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