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xx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省和xx市关于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工作的要求,结合xx实际,就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工作目标
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分步治理,xx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按照xx市要求,重点整治11个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陶瓷烧制、铸造、耐火材料、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家具制造、砂(石)厂料厂。
三、整治标准
"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判定标准,满足下列3条标准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此标准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手续或其它经营许可手续。
2.正在生产、销售或具备生产、销售能力的。
3.属于以下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其它类别:露天生产或无除尘设施的石材木材加工和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印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各种露天堆放的矿粉、煤炭、物(砂)料等堆场。
对于必须关停取缔类的企业,要坚决"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防止死灰复燃。
四、整治措施及步骤
整治总体时间安排,现在开始到年底,具体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xx月中旬前)
全市各乡镇(街)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摸清本辖区重点行业中"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底数,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污染排放清单,包括地理位置、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装置、治污设施、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量估算等信息。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摸底后信息汇总,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对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分类整治。
(二)分类整治阶段(xx月下旬到xx月xx日)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由市政府依法全面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限期完善类。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手续或经营许可手续的企业,xx月xx日前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解决的意见。
3.治理提升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治理后可以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原则,逐一完成方案制定,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经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投入生产。xx年xx月底前,未停产或未完成治理的,由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
4.搬迁改造类。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对已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要求,提升企业装备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
(三)检查验收阶段(xx年xx月)
市环境保护局将牵头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对企业关停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责任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局。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专项检查提供政策支持。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
3.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涉案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主体功能区和城市规划要求,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工业企业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指导园区开展梳理清理工作,支持按产业布局落户的整合搬迁企业,转移、完善相关手续。
6.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企业提出解决意见。
7.市水利局。负责对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8.市公安局。负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关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9.各乡镇(街)。按照网格化分工,负责对所管辖区域"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排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网格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压实乡镇(街)、村(居)网格化监管责任,逐个网格明确网格员和巡查员,切实把"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责任落实到人。市政府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实行有奖举报,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违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法频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坚决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奖惩。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进不力,以及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市政府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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