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6/18页)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以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七个问题排查为重点,聚焦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配合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设和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运用,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来宾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每月更新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监管科、质量监管科负责),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生产和检验设备、生产场地和设施、采购记录、进货检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不合格品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要严格检查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情况(质量监管科负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年度7月底前已开展监督抽查的企业名单,查漏补缺,开展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二甲醚作为重要检验项目之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住建部门的协同合作,摸清燃气经营许可证获证名单,进一步加大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抽查力度;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进行100%覆盖检查,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科),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注册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2.严格燃气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一是亮证管理。检查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作业人员证等证件证照。要依法责令关停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二是充装行为。检查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智能化识别充装,是否有完善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注销充装许可证(特设科、注册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三是气瓶登记追溯管理。检查所充装气瓶是否由本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已赋唯一的充装追溯码(特设科负责)。严厉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和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四是气瓶报废管理。建立报废清单,对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气相阀无自闭功能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特设科负责)。五是对充装单位充装口袋码、滚动码和无码充装及充装不合格气瓶等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稽查支队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一是检查许可情况,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检查人员管理,是否书面任命质量技术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检查生产档案,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整改并复评合格。四是检查生产情况记录,现场抽查生产记录和成品仓库中的产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形。五是检查追溯管理,检查是否及时上传气瓶生产信息至广西气瓶追溯管理平台。六是检查制造代码,生产的气瓶是否凹印充装单位的代码(特设科负责)。要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企业;对气瓶制造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